第一条 为了严禁赌博活动,处罚赌博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以钱物作赌注的比输赢活动,都是赌博行为。赌博活动污染社会风气,妨碍生产、工作和生活,危害社会治安,必须严加禁止,并按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 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参与和利用赌博活动所得的一切钱物,一律追缴。

 第四条 赌博者之间因赌博所形成的债务一律废除,已经索回或偿还的,应予追缴。

 第五条 查处赌博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禁止本辖区内的赌博活动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经常进行检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对村民、居民进行禁止赌博的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赌博活动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防止赌博活动的发生。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赌博活动均应予以制止,及时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应予表扬、奖励和保护。
  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 赌博行为构成劳动教养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当场输赢3000元以上的;
  (二)6个月内3次以上赌博,每人输赢金额累计2000元以上的;
  (三)因赌博被治安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四)组织、胁迫、诱编他人赌博尚不够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的;
  (五)提供赌博场所或其他条件的;
  (六)聚赌抽头尚不够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的;
  (七)流窜赌博尚不够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的;
  (八)为赌博巡风放哨,或在查禁赌博时为参赌人通风报信的。

 第十二条 当场输赢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从事有奖经营活动的,对责任人按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处罚。对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照经营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应坚决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为其提供交通工具的,除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外,可吊销其驾驶执照。

 第十五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不得为赌博提供条件,发现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查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除依照本条例从重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赌博主动交代或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十八条 处罚赌博行为的裁决和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安人员在查禁赌博工作中,不依法办案,截留、私分赌资,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追缴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