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中“城镇企业的职工”是在抚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各种联营企业职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分合作制企业职工;国有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中外合作、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中方职工;港、澳、台合资企业的内地职工。
  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不包括聘用的离退休(职)人员。

 第三条 铁路、电力、邮电、统配煤矿、输油管道、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银行(不包括地方合作银行)等部门实行行业统筹,暂不参加地方养老社会保险。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指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其单位组织的收入不上缴国家预算,支出国家预算不拨款,自求平衡,节余留用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开资前5天将《社会保险基金缴拨单》填好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应缴纳的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存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人员应以用人单位当月《工资支付明细表》为据,审核参加保险的人数和个人缴费情况,并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基金手册》上签字盖章。各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已缴”或“同意缓缴”戳记予以审批支付工资。
  对不能按时办理缴款手续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按上月缴纳的金额填写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加盖“见票即付”印章,送交该单位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在用人单位帐户资金不足或无款时,由各开户银行按扣款先后顺序予以代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因停产、限期整顿或暂时亏损,无力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确有暂时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缓缴社会保险基金审批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暂缓缴纳。缓缴期满,在补缴基金的同时,应按基金专户存款利率缴纳缓期期间的利息,其利息并入基金。

 第七条 凡在抚顺地区(清原、新宾除外)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桥涵、园林、技措、技改、大中修、维修等施工的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企业的隶属关系及所有制形式和资质等级,建设单位一律按工程总造价5.13%的比例,在工程招标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其工资总额以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同时还应按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4〕37号文件的规定,将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一并计入工资总额。

 第九条 月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全部职工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公式: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上一年度实发工资总额÷实发工资月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费当月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填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表,调整缴纳金额。调整的方法,则根据人员增减情况和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额,计算增加或减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额计算公式:
  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额=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上年度平均人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60%作基数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停薪留职人员按本人档案工资加各项补贴计算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用人单位实行部分生产资料国有民营、租赁、承包,经济收入不固定的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其缴费基数是以上一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三条 第九条一款(二)、(三)项提及“退休费总额”是指缴费当月的离退休(职)费总额。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每年年末将本单位职工或从业人员下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一式两份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核准盖章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一份,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据。

 第十五条 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应与各用人单位共同做好对每一职工“视为缴费年限”的工龄核定和1993年末基本工资认定封存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合同制工人、临时工、聘用制干部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确定其缴费额时,应以用人单位应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的工资总额计算,三资企业是以全部中方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按全部从业人员的工资总额计算。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对借故不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单位,不承认其所支付的工资在所得税前列支,对以其他手段套取现金支付工资而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停止供应发货票。

 第十八条 工商部门应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督促个体经济组织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绝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应给予经济处罚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职工缴费年限是指按政府规定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时起,至达到离退休年龄止,单位和职工同时按规定完成的缴费时间。其中有一方未实现缴费的,不得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按月累计,按年计算。

 第二十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1992年7月1日实行个人缴费前按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职工,从办理离退休手续次月起,直至失去领取养老金条件止,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抚顺市改革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细则》(抚政发〔1994〕78号文件)实施前(199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职,并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199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不足10年的,按《条例》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支付离退休(职)人员的养老社会保险待遇是:
  (一)基本养老金:
  1.社会性养老金;
  2.缴费性养老金;
  3.一次性养老生活补助费;
  4.未参加工资改革的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费;
  5.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费。
  (二)各项补贴
  1.煤粮补贴;
  2.副食品价格补贴;
  3.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4.肉食补贴;
  5.燃料补贴;
  6.燃电补贴;
  7.粮价补贴;
  8.房改补贴;
  9.交通补贴;
  10.生活补贴。
  (三)其他费用:
  1.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4.洗理费;
  5.书报费;
  6.离休老干部护理费;
  7.易地安家补助费;
  8.离退休干部交通费补贴。

 第二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程序:
  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公式
  设:S—基本养老金
  —S’—养老生活费总额
  X—社会性养老金
  Y—缴费性养老金
  -
  X—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缴费年限
  P—年计发比例
  R—各种生活物价补贴
  a1a2……a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平均缴费工资
  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社会平均工资
      -  
  则:Y=X×N×P
  S=X+Y
  S’=X+Y+R
  -  c1   a1    a2   a3      an
  X=----×(-- + --- + --- …… + ---)
     12N   c1    c2   c3       cn  
  (一)计算社会性养老金(X)
  社会性养老金(X)=上年省社会月平均工资×25%
  (二)计算缴费性养老金(Y)
                         -
  缴费性养老金(Y)=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缴费年限(N)×年计发比例(P)即1.4%
  (三)计算基本养老金(S)
  基本养老金(S)=社会性养老金(X)+缴费性养老金(Y)
  (四)计算养老生活费总额(S’)
  养老生活费总额(S’)=社会性养老金(X)+缴费性养老金(Y)+各项补贴(R)

 第二十四条 1995年6月30日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其实际缴费时间不足3年的,应往前推算到满3年。3年内非缴费时间,以职工实领工资替代缴费工资进行计算。

 第二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不允许提前支取和继承。城镇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可随着工作的变化而进行转移,其缴费年限可随着缴费的延续而连续记载。

 第二十六条 1994年4月1日以后因工致残达到1-4级的职工,不再办理退休手续,均按《抚顺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的一季度内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上年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拨付、调剂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查部门实施对管辖区域内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的监督查询。
  监督查询包括:参加养老单位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有无少缴、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行为,有无谎报参加保险人数和瞒报工资总额行为,有无以非法手段骗取养老金和截留、侵占、挪用养老保险费以及冒领养老金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的职代会、退管组织及职工个人,对本单位参加养老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查询,由负责该单位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业务部门负责接待。如有争议,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作出仲裁决定,如不服从仲裁,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拒绝参加养老社会保险或无故少缴、不缴、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部门查询督促后仍逾期不办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查部门提请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可由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直接送达或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送达。
  实施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上缴财政。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应坚持参加自愿、资金自主的原则。其条件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能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完成当年生产经营和利税任务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应视本单位经济状况而定,可采取效益好时多补充,效益差时少补充的方法进行。一般每年交纳一次,也可按半年、季度定期缴纳。

 第三十三条 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用人单位交纳保险费时,应将保险费记在职工个人名下。

 第三十四条 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保险金支付:
  (一)职工达到离退休(职)年龄,办理手续后经用人单位同意,可将本金和利息一次或分期付给本人。
  (二)职工或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按《继承法》有关规定允许继承。
  (三)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允许随职工工作变动而转移。
  (四)职工因出国定居等特殊情况,要求提前支付保险金时,凭用人单位证明和有关证件办理。
  (五)职工因升学、参军、失业等原因离开用人单位时,可进行结算,待重新参加工作后,根据需要办理转移或接续手续。

 第三十五条 自《条例》实施之日起,全市养老社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行市级统筹后,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顺城区的养老社会保险均按《条例》规定的办法实行。

 第三十六条 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过去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中与之相抵触的,以《条例》和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以《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条例》公布施行日期为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