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各用地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滞纳金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字〔2001〕62号)的执行期限予以延长,特通知如下:
  将日息万分之二点一的滞纳金标准的执行期限延长到2001年11月31日,凡在此之前支付完全部到期地价款的,滞纳金按曰息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收取,并应在2001年12月30日前付清。其他规定仍按《关于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滞纳金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字〔2001〕62号)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