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几年来实行企业所得税纯益率和定额(以下简称“定率定额”)征收办法的具体实施情况,现对现行定率定额征收办法进行如下补充完善。

 一、扩大纯益率征收的范围
  我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中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及年销售(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修理修配企业、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企业。凡因帐目混乱或不健全,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主管税务部门鉴定,均可实行定率征收办法。

 二、修订个别行业纯益率
  1、对利润率确实较低的商业企业,各区县局、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纯益率的基础上最高可下调3个百分点。对原已根据文件规定下调2个百分点的,此次可再下调1个百分点。
  2、考虑到娱乐业经营项目不同,利润率差异较大,将娱乐业的纯益率进行分项目核定:
  (1)歌厅、舞厅、卡拉OK厅、酒吧、游戏机、游艺网吧项目的纯益率执行市局《关于修改和完善我市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办法》(京地税企〔1999〕398号)中规定的娱乐业的纯益率,即:城近郊为:30%-35%;远郊区县:25-30%。
  (2)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射击、嬉水、水上滑梯、碰碰船、滑索、飞降、滑道、四轮摩托越野、滚轴滑冰、跑马、狩猎、综合游乐场项目的纯益率城近郊为:20%-25%;远郊区县:15-20%。
  上述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及其他各种服务业务的纯益率适用其娱乐项目的纯益率。例如:为歌厅、舞厅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及其他各种服务业务的纯益率适用歌厅、舞厅项目的纯益率。
  3、饮食服务业按营业税的税目确定为服务业,由于服务业经营项目利润率高低不同,将服务业的纯益率分项目核定:
  (1)桑拿、按摩、足浴、美容美发项目的纯益率城近郊为:20%-25%;远郊区县为15%-20%。
  (2)除上述服务业项目以外的仍执行市局《关于修改和完善我市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办法》(京地税企〔1999〕398号)中规定的服务业的纯益率,即:城近郊为:11%-12%;远郊区县为10%-11%

 三、定额征收办法
  (一)定额征收的适用范围
  我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娱乐业中凡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5〕544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第2项不合格的,即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收入总额的,按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鉴定的方法和程序
  1、鉴定的方法依照《办法》附件第二条第一点执行。
  2、鉴定的程序依照市局《关于对我市企业所得税定率定额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1998〕14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二点第二款执行。即: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时,首先应由主管税务所根据鉴定的内容及标准逐项审核,填写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签注意见后,报区县地税局审批、核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并加盖公章;
  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核定表(详见附表),签注意见,报区县地税局审核。区县地税局审核无误后,对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下发《补充通知》中的《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通知书》。
  (三)税款核定的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核定。
  1、参照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1)对使用发票结算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额的核定:
  服务业企业所得税税额=(上年发票结算收入额+30%票外收入额)×11%×适用税率
  娱乐业企业所得税税额=(上年发票结算收入额+30%票外收入额)×30%适用税率
  (2)对未使用发票结算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额的核定:
  对未使用发票结算的纳税人应严格费用支出的审定,根据费用确定其应纳税额,费用包括房租、雇员工资、水费、电费、管理费、卫生费、其他费用等。
  服务业企业所得税税额=费用总额÷0.5×11%×适用税率
  娱乐业企业所得税税额=费用总额÷0.3×30%×适用税率
  采取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在定额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地理位置、经营面积、装修档次、用工人数、房屋是否租用等具体情况。
  (3)税款核定的程序
  首先主管税务所对鉴定为按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上述税款核定的方法填写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核定表,签注意见,同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起报区县地税局审核,区县地税局审核无误后,对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下发《补充通知》中的《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通知书》。
  (四)核定的时间、申报缴税的时间
  按《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三、四点执行,即:
  (1)核定的时间:对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每年对其进行重新核定,时间为当年的三月底之前;
  (2)申报缴税的时间:对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可按季、半年、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申报缴纳期限由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自定。
  (五)定额征收企业亏损的弥补
  被鉴定为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及执行定额征收办法期间的亏损;但鉴定为实行定额征收办法以前年度已经税务部门批准尚未弥补的亏损余额可继续弥补到期为止。
  (六)其他
  1、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一般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不做变动,但当其应税税基变动超过30%(含)以上的,纳税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税额。
  2、对新开办的企业第一年不实行定额征收办法,一年以后凡符合定额征收条件的即可实行定额征收办法。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因帐目不健全被税务机关鉴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所从事的电子游戏厅项目,调高其定额或纯益率,调高幅度为20-50%,各区县局、各分局可根据电子游戏厅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其调度的幅度。

 五、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各区县局、各分局要进行大量广泛的宣传、辅导工作,杜绝鉴定、核定工作的随意性,严格把关。
  结合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167号)文件的要求,为了不断提高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每年5月2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加强小企业管理的情况及实行定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情况按照总局文件第八条的要求报送市局,市局每年将定额对各区县局、各分局的定额定率征收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六、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纯益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七、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市局下发的京地税企〔1995〕544号、京地税企〔1996〕218号、京地税企〔1996〕551号、京地税企〔1998〕143号、京地税企〔1999〕398号文件,凡与本《通知》无抵触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2000年11月6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核定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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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      │
├───────────┼───────┼───────┼──────┤
│经济性质       │       │计算机代码  │      │
├───────────┼───────┼───────┼──────┤
│所属行业或行业项目  │       │联系电话   │      │
├───────────┼───────┼───────┼──────┤
│上年度发票收入额(1)│       │       │      │
├───────────┼───────┼───────┼──────┤
│30%票外收入额(2)│       │       │      │
├───────────┼───────┼───────┼──────┤
│年度房租额(3)   │       │       │      │
├───────────┼───────┼───────┼──────┤
│年度人员工资总额(4)│       │       │      │
├───────────┼───────┼───────┼──────┤
│年度水、电费额(5) │       │       │      │
├───────────┼───────┼───────┼──────┤
│年度费用合计(6)  │       │       │      │
├───────────┼───────┼───────┼──────┤
│年度核定税额(7)  │       │       │      │
├───────────┼───────┼───────┼──────┤
│季度核定税额     │       │       │      │
│(8)=(7)÷4  │       │       │      │
├───────────┼───────┴──┬────┴──────┤
│经办人意见:     │主管税务所意见   │区县局、分局意见   │
│           │          │           │
│           │          │           │
│     (签字)  │     (章)  │       (章)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注:1、对使用发票结算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额的核定:
  (1)服务业企业所得税税额=(上年发票结算收入额+30%票外收入额)×11%×适用税率
  (2)娱乐业企业所得税税额=(上年度发票结算收入额+30%票外收入额)×30%×适用税率
  2、对未使用发票结算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额的核定
  (1)服务业企业所得税税额=费用总额÷0.5×11%×适用税率
  (2)娱乐业企业所得税税额=费用总额÷0.3×30%×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