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沪民事(86)第29号请示收悉。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宽释人员迁移居住地区后生活困难救济费由哪里发放的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由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对宽释人员的救济标准发放,但必须按政策规定,保障其生活。所需经费,由地方从社会救济费中调剂解决。
此复。
民政部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宽释人员迁移居住地区后生活困难救济费发放问题的复函
公布日期:1986-05-15施行日期:1986-05-1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6)民城函第10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5-15
施行日期 1986-05-15
发布部门 民政部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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