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询问“关于环境污染罚款是否适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来函收悉。我们意见,环保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21号及其有关规定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包括:提高征收标准费、加倍收费、滞纳金和补偿性罚款),均以“征收排污费收入”科目上缴国库,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保护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不适用上述“办法”。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课处或依法判决的惩罚性的罚没收入,应当按照我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部作为国家的罚没收入,上缴国库。
财政部关于环境污染罚款是否适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复函
公布日期:1985-08-30施行日期:1985-08-3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8-30
施行日期 1985-08-30
发布部门 财政部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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