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完善我市各区、县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请示》(京烟局〔1996〕16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市各区、县设立烟草专卖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各区、县设立烟草专卖局,受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和区、县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北京市烟草专卖局为主。名称为:北京市××区(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职能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国烟法〔1996〕第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撤销已成立的区、县烟草专卖分局。

 二、各区、县烟草专卖局的人员编制、经费、工资,由你局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其工资总额由各区、县劳动部门协助解决。

 三、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区、县烟草专卖局的组建工作。你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