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沪高民核字第五十三号《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王声远送达法律文书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鉴于通过王家驹送达诉状副本给王声远被退回的情况,可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告送达。并可将公告内容通过王家驹转告被告人。公告期间届满,如被告仍无表示,即视为送达。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公布日期:1984-08-29施行日期:1984-08-2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4-08-29
施行日期 1984-08-2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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