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务院总理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指示,现通知如下:

一、需要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审批程序,原为五道手续,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现简化为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两道手续。
  需要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的限额,在没有统一修订以前,暂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凡列入长期计划或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应该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凡列入五年计划的项目,应该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三、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按国际通常做法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形式,其内容和要求与设计任务书相同)的内容和要求是:
  (一)项目建议书
  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况以及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以及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二)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仍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部门、地区或企业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认为项目可行后,推荐最佳方案,编制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
  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①需求情况的预测。
  ②国内现有企业生产能力的估计。
  ③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
  产品需要外销的,要进行国外需求情况的预测和进入国际市场前景的分析。
  ④拟建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扩建项目要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2.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①经过储量委员会正式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以及开采、利用条件。
  ②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
  ③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3.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
  ①建厂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②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厂址比较与选择意见。
  4.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成套设备进口项目要有维修材料、辅料及配件供应的安排。
  引进技术、设备的,要说明来源国别、设备的国内外分交或与外商合作制造的设想。
  对有关部门协作配套件供应的要求。
  5.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的构成,全厂布置方案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6.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
  7.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设想。
  8.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9.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①主体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利用外资项目或引进技术项目则包括用汇额)。
  ②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③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付方式。
  10.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
  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果要进行分析,不仅计算项目本身的微观效果,而且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果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计算经济效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几个指标,其中对投资回收期必须计算。进行经济效果分析的技术经济参数,由各主管部门和地区根据部门、地区的特点,自行拟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否则将对项目重新进行决策。
  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能满足大型、专用设备预订货的要求。
  各部门、各省区市可以根据上述要求的深度,结合部门、地区的特点,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加以调整、补充。
  利用外资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下放给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初步设计是项目决策后,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所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应能满足项目投资包干、招标承包、材料、设备订货、土地征用和施工准备等要求。初步设计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各部门、各地区结合部门和地区特点,加以拟定,报国家计委备案。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该有批准的初步设计。
  上述审批手续,从发文之日起正式实行。凡新建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大型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在建设目的“五定”、调整概算等业务,不再由我委审批(已经报来的“五定”和调整概算项目,由我委继续办完)。按隶属关系,由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