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烟草专卖条例》和《经济合同法》,通过合同保证国家烟草制品调拨计划的执行,安排好市场供应,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卷烟、雪茄烟、烟丝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发生问题时的解决、处理和责任的划分,均依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公司系统内部上下级公司以及各平级公司之间的商品调拨、分配;原则上也适用于烟草公司收购部门与生产烟厂之间的关系处理。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第四条 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的需要,结合原材料的情况,本着“提高质量,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商品收购和供应,是调出单位(甲方)和调入单位(乙方)的共同任务。双方都应根据国家和上级公司核定的商品流转计划和调拨计划,签订购销合同,以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
  (一)卷烟、雪茄烟的购销合同,均签订具体品种,不能签订具体品种的,经过双方协商,可以按级别签订。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品目录、调拨价格、包装规格等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交要货通知单。
  (二)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签订合同条款(包括等级、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运输方式、交货日期、经济责任等)。在全国供货会上签订的合同须经总公司审查生效。在保证完成总公司调拨计划控制总数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可以经过协商签订计划外购销合同,并经总公司审查同意后,纳入调拨计划。在全国供货会后签订的合同,须经双方上一级公司审查,报总公司备案。
  (三)签订合同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专业(部)标准。即卷烟要符合QB691-78标准;雪茄烟要符合QB506-82标准。包装质量也应符合相应标准。
  (四)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肃认真履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一)因上级公司调拨计划的修改,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无法执行,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乙方要求修改合同内容,在交货期前30天经甲方复文同意,可以修改合同。
  (三)由于生产发生变化,甲方要求修改合同内容,在发货期前30天经乙方复文同意,可以修改合同。
  (四)甲方或乙方因机构变更,应将合同转移给新的机构,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继续执行合同。

 第三章 调拨价格


 第七条 卷烟、雪茄烟调拨价格作价办法,按《烟草专卖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983〕125号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不准随意提价或降价。未经总公司批价的产品,不能出厂。

 第八条 卷烟、雪茄烟价格经总公司批准进行调整时,调拨价格亦应同时进行调整。甲方在调价时间前已开出的单证,商品已在途,应按原价进行结算,乙方不得借故拒付货款。

 第四章 商品发运


 第九条 根据购销合同规定的发货时间由甲方负责编制运输计划和办理托运手续。乙方承担运杂费。

 第十条 为保证商品安全,减少环节,节约费用,加速商品流转,应尽可能做到就厂直拨、直达运输。运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为了节约运输费用,应尽可能做到整车发运。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应按期向乙方发货,如一方要求变更发货时间,应在30天前取得对方同意。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合同确定的运输路线、到站(港)发运。如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而变更路线和到站(港),多支付的运输费用由甲方负担;如已征得乙方同意,其多支付的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 因运输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发运,必须由承运部门出具证明,甲方及时通知乙方,因此而迟发的商品,不作误期论。

 第五章 商品交接


 第十五条 商品交接责任的划分。甲方按合同规定供应乙方的商品从取得承运部门的承运证明并办妥委托银行收款的手续起,商品所有权即属于乙方(此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商品在运输途中如发生问题,由乙方与承运部门交涉。

 第十六条 乙方接到运输部门到货通知后,应立即清点商品,办理接货手续。如发现数量不符、包装破损、受雨潮湿或疑状等,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有关记录并交涉索赔;属于甲方错发串发牌号票货不符者,乙方(包括中转单位)必须详细记录,妥善保管,并在5天内向甲方查询,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外包装完整的商品,如发现错、缺、残、损、霉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乙方在货到后及时对商品作出记录,详细填明生产烟厂、出厂日期、牌号、规格、单价、数量及调拨单(或合同单)号码。货到10天内发现霉变,乙方立即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处理,损失部分由甲方负担;逾期甲方不予受理。每批商品由于错、残、损、缺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元以上者,由甲方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二)外包装完好,实物与包装不符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协商处理。

 第六章 货款结算


 第十八条 商品发运后,甲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83)银发字第386号文件的规定,通过银行向乙方结算货款。

 第十九条 乙方接到甲方的结算凭证后,必须按银行规定的时间承付货款。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可以向甲方拒绝承付全部货款。
  (一)没有签订此项合同,或与原订合同的品种、规格完全不符者。
  (二)已经双方协商同意注销合同者。
  (三)未经同意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提前发货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可以向甲方拒绝承付部分货款。
  (一)托收凭证或发货票金额计算错误部分。
  (二)与合同规定的品种、规格、牌号不相符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凡不属于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者,乙方不得拒付货款。其他业务纠葛,不得用扣留货款的方法解决。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无故中止合同者,责任方向对方按该中止部分合同总值的百分之一交纳赔偿金和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对乙方不按银行规定日期承付货款或无故拒付货款的按中国人发银行(83)银发字第386号文有关规定向甲方交纳赔偿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日期,文电以发出日之邮戳为准,发货以车船承运单日期为准。

 第二十六条 签订合同的双方,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可以经过协商规定其他条款,载入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如发生不履行合同或争执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凡经总公司审查的合同由总公司组织调解,调解无效者,可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合同仲裁机关或法院提出起诉。

 第二十八条 经总公司审查的合同,按合同总值的万分之一交纳管理费,此项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之修改和解释权属于中国烟草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