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科学研究协定或民间签订科学研究协定由对方为履行协定派专家来华从事科研工作, 其工资、 薪金、旅费、食宿等费用,均由对方自理,可以从宽掌握,由我方接受单位提供协定(或协议)副本等有关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对从事政府间或民间科研协定项目的外国专家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公布日期:1984-01-18施行日期:1984-01-1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4-01-18
施行日期 1984-01-18
发布部门 税务总局
正文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