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步奖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公布日期:1983-01-05施行日期:1983-01-0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3)煤技字第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3-01-05
施行日期 1983-01-05
发布部门 煤炭部
正文
第一条 为鼓励对科学技术作出重要项献的集体和科技人员,进一步调动煤炭工业广大职工向科学技术进军的积极性,加速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精神,结合煤炭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给予奖励的项目包括以下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和革新推广成果:
一、为发展煤炭工业生产、建设所进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的科技研究成果。
二、为改善煤矿安全、劳动保护、文明生产、环境保护以及与此具有类似作用的其它科技研究成果。
三、为提高煤炭科学技术水平所进行的基础理论研究,实验装置,分析、测试、计算方法及调研报告以及在科研、设计、生产中有较高实用价值的参数、曲线、图表等科技研究成果。
四、已在生产建设上取得实际技术经济效益的新技术推广成果。
第三条 给予奖励的科技研究、革新和技术进步推广成果,必须按照“煤炭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经过正式鉴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煤炭行业内首创的或移植仿制国内外科技成果并对其性能、结构及技术工艺等有重大改进的成果;
二、技术上具有先进性;
三、经过实践证明,取得明显的经济效果或社会效益,可靠性高,适应性强,能够推广的。
四、新技术推广应为本企业首批采用,并在生产建设中取得稳定的技术经济效益的。
第四条 对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评定奖励等级时要同时考虑技术水平、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及其作用意义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对能直接体现经济效果的受奖成果,按其年增产节约价值的大小,划分为四等,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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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 年经济效益 ┃ 奖 金 额 ┃ 荣 誉 证 书
等级 ┃ (单位:万元) ┃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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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50(100) ┃ 2000 ┃ 部颁发
二 ┃ 36(60) ┃ 1000 ┃ 省(区)煤炭局(公司),部有关司、
┃ ┃ ┃ 局、院颁发
三 ┃ 20(40) ┃ 500 ┃ 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及院校颁发
四 ┃ 10(20) ┃ 300 ┃ 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及院校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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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经济效果应是连续12个月的净增产节约价值,核算结果必须由受益单位签认。
括号内数字为新技术推广成果必须达到的年经济效益,其计算方法应以一个企业为单位。
对不能直接体现或不易计算经济效果的成,主要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的高低,适用范围及其作用和意义的大小综合评定划分等级。
第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的报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一等奖项目:按隶属关系报各省(区)煤炭局(公司),部有关司(局),煤炭科学研究院,规划设计总院审查后,送部技术发展司审核,经部科技进步评奖委员会评定后,报部长批准授奖。
二、二等奖项目:由基层单位审查后,报各省(区)煤炭局(公司),部有关司(局),煤炭科学研究院,规划设计总院审查批准授奖,报部技术发展司备案。
三、三、四等奖项目:由基层企事业单位(矿务局,基建局,研究分院,煤研所,设计院等)和院校审查批准授奖,并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请奖项目,由主持单位按隶属关系上报。如请奖项目中某一单项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推广成果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协作单位也可单独请奖,但主持单位不得重复受奖。
五、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填报《科技进步奖励申请表》,一式四份,经各级主管部门审查上报。
第六条 作用意义特别重大的科技研究成果可作为特等奖,报各省(区)煤炭局(公司)、部各司(局)、煤炭科学研究院以及规划设计总院审查,提出申请,经部审查后,其中:符合国家奖励标准的报国家科委请奖;不符合国家奖励标准的,由部授奖,其奖金额不受本办法第四条的限制。
第七条 对推广应用获奖成果作出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主要根据在推广应用中所起作用大小、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定,一般不得高于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
第八条 奖金支付办法。
一、一等奖及由部授特等奖的奖金由部拨专款解决。
二、煤炭科学院及所属各单位,授奖项目的奖金由三项基金中提取专款解决。
三、有利润留成企业基金的单位,奖金从该项基金中支付。
四、没有利润留成企业基金的亏损单位,奖金由成本列支。
五、各省(区)煤炭局(公司),设计院及院校等事业单位,奖金由事业费列支。
第九条 科技研究成果及技术推广奖每年评审和发放一次,主要发给承担该项目的科技人员,成果属于个人完成的,奖金发给个人;成果属于集体完成的,按每个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一般不得低于全部奖金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其贡献应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条件之一,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每个科技研究成果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如果经上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可按提高的奖励等级发给。
第十二条 获奖的科技研究和新技术推广成果,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除撤销其奖励外,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各单位科技部门应有专责人员管理评奖工作。根据专业不同,成立相应的评审小组或委员会,负责对请奖项目进行论证评价划分等级,管理奖金的分配和发放工作。
煤炭工业部成立科技进步评奖委员会,负责评定一等奖项目,推荐特等奖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工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及院校。各省(区)煤炭局(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煤炭工业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编号 煤炭工业部优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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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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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果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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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止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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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 定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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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 定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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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 定 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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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题 组 长 ┃ 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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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协作单位 ┃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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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职称 ┃ 姓名 职称
课题组成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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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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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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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技术经济效果:
受益单位 经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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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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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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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煤炭局、或部的司、局、院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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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发展司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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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会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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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成果名称栏内应填明是科研项目还是推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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