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一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即负有扣缴税款的责任。对于外国驻华常设机构,具备条件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责成其办理扣缴税款手续,并可按规定付给百分之一的手续费,至于扣缴税款的完税证,应由扣缴义务人开具名单送税务机关审核后逐一填写,并向银行代缴税款。
财政部关于外国驻华常设机构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公布日期:1981-06-02施行日期:1981-06-0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1]财税字第185号文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1-06-02
施行日期 1981-06-02
发布部门 财政部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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