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4月6日晋法发(1974)7号请示已收阅。
根据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3年3月19日《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系指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的解释,我们同意你院对这个问题的意见,即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都是非婚生子女。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
公布日期:1974-05-16施行日期:1974-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74-05-16
施行日期 1974-05-16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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