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0月18日(56)京高法研字第1218号请示已收到。……
(一)关于经人民法院宣告假释或者缓刑的罪犯,在假释或者缓刑期间另犯新罪,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究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予以撤销,还是应由原来宣告假释或者缓刑的人民法院撤销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将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宣告撤销。
(下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假释或缓刑的罪犯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等问题的批复
公布日期:1956-11-24施行日期:1956-11-2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6-11-24
施行日期 1956-11-2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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