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五六年六月六日法办行字第77号函悉。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人员,表现良好,可否缩短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问题,本院同意你院可以缩短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意见。(下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人员表现良好可否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问题的复函
公布日期:1956-11-16施行日期:1956-11-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研字第11772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6-11-16
施行日期 1956-11-16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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