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部:
一九五0年九月二十七日报告及附件均悉。关于工商业户牌号不得以本国及外国国名或类似国名命名,请统一决定一案,兹核定如下:

(一)以“中华”或“中国”字样作为牌号者,准许使用。

(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名为牌号者,应予禁止。

(三)使用“联合国”全名为牌号者,亦应禁止。

(四)使用外国国名为牌号,如有淆乱购买人视听,或对于政治上有不良影响者,亦应由地方主管工商行政机关视其具体情况,予以纠正。
  以上各项,希转行遵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