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
  你院制定的《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名称系列及设置比例暂行规定》,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参照上述文件(其中,地方科学研究单位高级研究人员的比例,应低于中国科学院的比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所属科研单位工资制度的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备案。附件:1.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名称系列及设置比例暂行规定
  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改革实施方案。
  一、中国科学院研究、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一)职务工资。专业人员按担任的研究、技术职务确定职务工资。管理人员按担任的管理职务确定职务工资。职务工资随职务或工作的变动而变动。
  1.中国科学院管理工作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
  2.中国科学院研究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
  3.中国科学院工程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三)
  4.中国科学院实验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四)
  (二)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工厂工人、实验室工人、机关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原则上按国家机关工人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见附表五)。
  三、实施改革方案的作法补充规定
  (一)各单位要根据院批准的各类人员的比例和编制限额,对现有人员进行清理和调整。
  (二)要按照中国科学院提出的各类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职责规范、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明确各类人员的职务、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除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及设置比例(详见附件二)随文下达外,其他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另行下达。
  (三)行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有条件的单位,课题组的人员应逐步实行聘任制。
  (四)行政人员、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套改新的工资标准和实行职务工资的政策措施,按照《改革方案》第三条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六)中国科学院派往国外学习、工作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中国科学院对有部分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核定其收入分成的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少部分,超过限额多发的奖金要按规定缴纳奖金税。
  (八)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已经独立核算、经济上又能够完全自立的单位,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除执行中国科学院制定的工资标准,和按照院核定的增资指标限额自费进行工资改革外,可以适当多发一些奖金。今后这些单位按企业对待,必须与事业单位的调整工资脱钩。已经实行独立核算,尚未做到自负盈亏的单位,允许制定过渡办法,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费自立。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我院可以在核定的增资指标限额内,适当分配一部分增资指标。过渡期间,仍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有条件的也可以适当地多发一些奖金。
  (九)这次工资改革分配给各单位的增资指标,要严格掌握,不得超过。
  (十)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十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除院属各单位办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外,其他事业单位(含中等专业学校、职工学校、技工学校)均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一次较大的改革,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纪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办理,决不能各行其是。凡是违背政策规定的,要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工作,以保证我院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关于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原则,今后学历、学位和学术称号只作为能否担任某项工作岗位职务的资格条件之一,而不作为确定职务工资的依据。试行聘任制后,中国科学院将根据各类人员所任职务确定职务工资。现将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务名称、机构设置范围和人员结构比例限额等作如下规定:
  一、职务名称系列
  1.研究职务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研究实习员
   2.工程技术职务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3.实验技术职务
   高级实验师
   实验师
   助理实验师
   实验员
   4.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按各主管部委制定的名称执行
   5.管理职务
  (1)院部机关
  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厅、局长(学部、委主任)、副厅、局长(学部、委副主任)、处长、副处长、科长(主任科员)、副科长(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2)分院机关(局级机构)
  分院院长、分院副院长、处长、副处长、科长(主任科员)、副科长(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3)研究所(台、馆、社、厂)
  所长(台长、馆长、社长、厂长,以下同)、副所长,处长(研究室主任)、副处长(研究室副主任)、科长(主任科员)、副科长(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二、职务设置范围
  1.在直接从事研究工作的单位,可设置研究职务。
  2.研究室除有专门从事较强的工程技术、工程设计工作的以外,一般只设置实验技术职务,不设工程技术职务。在学术性、技术性强的管理机构中,可设置工程技术职务。
  三、各类职务的比例及限额
  为使科研工作能协调进行,研究机构中的各类人员(尤其是各类科技人员)应有一个适当合理的比例。但由于研究(技术)工作的性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发展工作)和各学科领域工作的不同特点,加上研究课题和工作任务的变化,因此,根据各学科的不同要求,提出以下的比例、限额供试行。
  1.研究所的各类人员比例,目前主要控制以下指标
  (1)研究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60~70%,包括情报、资料、编译人员。
  (2)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6~20%,包括从事计划、器材、基建、外事、教育、人事、保卫、财会、统计、图书、行政和专职党群等工作人员。
  (3)工人占职工总数的14~20%。包括实验室工人,工厂工人(不含专业厂)和机关工人(其中机关工人的比例约为职工总数的2~3%)。
  2.科技人员的比例限额
  (1)不同研究类型的工作,高级同中、初级人员的比例为:
  理论性基础研究 1:1~3
  实验性基础研究 1:2~5
  应用研究 1:4~6
  发展工作 1:5~7
  (2)一九八六年六月底以前全院高级研究、技术人员控制在研究、技术人员总数的15%以内。
  3.管理人员的比例限额
  根据中央关于精兵简政的原则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各级管理职务的设置一般为:
  厅、局机构,正职1人,副职1~2人;
  处级机构正职1人,副职1人;
  处下一般不设科,有科建制的,正职1人,副职1人。
  四、研究所职能部门设置限额
  根据中央改革的精神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地师级单位处级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按照其规模大小,作如下原则规定:
  二百人以下的单位 设置2~3个
  二百人至五百人的单位 设置4~5个
  五百人至八百人的单位 设置6~7个
  八百人以上的单位 设置7~8个
  县团级单位,科级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限额,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超过以上比例限额的,需经院批准。机构名称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各单位在定编定员过程中,应按以上比例限额逐步理顺人员结构的比例,以有利于科技工作的进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院,以便逐步加以调整使之更加合理。
   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