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二十六日

自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日法令第6/89/M号颁布后,现对此作若干修改;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按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节所赋予之权力,并在本地区产生法律效力,?灏洳既缦拢?

独一条 在二月二十日法令第6/89/M号之第十一条第一节f项及第三节,第十八条第二节,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节,第四十一条第一节,第五十四条第一节,第五十九条第二节a项及第六十六条又及附件之保险业目录表第一部份第五节a项,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

a.

b.

c.

d.

e.

f. 经创办人宣誓证明创办人或由其掌管的,又或由其担任行政委员,董事或经理之公司或机构均无涉及破产或倒闭的事件;

g.

h.

二、

a.

b.

c.

三、本条法令前述之所有资料须以葡文书写递交。

四、

五、

六、

第十八条 (股本及成立基金)

一、

二、以不抵触上节规定,总办事处设在外地之保险公司,将须为其在澳门开业而设立一成立基金,金额不能少于澳门币壹佰伍拾万元。该基金将于任何时候用于固定资产及或财务资产方面。倘属后者,澳门发行机构将对该等运用订定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程序)

一、

二、

a.

b.

c.

d.

e.

f.

g.

h.

三、第十一条第二节a、b及c项所详述之业务计划亦需连同送递。

四、除澳门发行机构指定免除外,本条款上数节所述之资料须以原文字连同一份有关之葡文翻译本递交。

五、在第三条第一节所述之总督训令公布日起计一百八十天内,倘保险公司之分公司尚未开业者,有关批准将告取消,倘有足够理由者,总督得延长该期限,惟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外地裁?椭?运用)

海外对总办事处设在外地之保险公司因破产或倒闭而作出之判?停?倘涉及保险公司在澳门之业务时,须经有资格的法庭覆查有关判?图坝筛帽O展?司在本地区清理有关债务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担保技术准备金之资产的成份)

一、

二、依遵上节规定,成份之判定须考虑在前之年度已经设立的资产以及将引用在年终时用作调整担保超出技术准备金之增加部份之资产。

第四十一条 (备偿按金之评定)

一、备偿按金将以上一年度内记录之扣除回扣及退约后之年度总保费收入按下表所列而评定:

保费收入 备偿按金金额

少于澳门币伍佰万元。 澳门币壹佰万元。

澳门币伍佰万元或以上而少于澳门币壹仟万元。 年度总保费收入百分之二十。

澳门币壹仟万元或以上。 澳门币贰佰万元及在该年内超出壹仟万元收入的百分之十。

二、

三、

a.

b.

第五十四条 (资本减少)

一、倘保险公司之财政状况使其适宜将资本减少时,总督经听取澳门发行机构意见后得颁布训令或批准有关减少及免除该保险公司对民事诉讼法程序的有关规定。

二、

第五十九条 (执行机构)

一、

二、

a. 通过在政府宪报上刊登发出通告及指示,?灞O展?司及保险中介人遵守,使保险市场适应本地区之经济及社会政策;

b.

c.

d.

e.

f.

g.

h.

i.

三、

四、

第六十六条 (罚款)

一、

二、

三、保险公司或其它公司及企业被判定课罚之罚款时,尽管在有关判定之日,该等公司经已解散或正在清盘过程中,该公司之董事或经理将被视作有同等责任支付该罚款。

四、当个人被判定课罚之罚款,而该个以公司及企业之名义或因该个人违法而获益之任何人,将被视作有同等责任支付该罚款。

五、上述第三及四条所述之责任只可转移至上述若干人等,倘他们没有明确地对抗或反对从事违法之活动。该有关人等按第八十五条第二节所述使用之。

保险业务目录表

第一部份(卷首)

一、

二、

三、

四、

五、

a. 倘订定承担之主要性风险及承担之附属性风险是包含在同一合约内,以及;

b.

c.

六、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六日通过

颁行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