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保持警容整齐和使用方便,特制订人民警察执勤时佩带枪支、警棍、手铐、警笛、警绳的暂行办法如下:
一、手枪:佩带在腰带的右前侧。
二、警棍:佩挂在腰带的左侧,棍头朝下。
三、手铐:装在特制的黑色人造革手铐盒内,佩挂在腰带右后侧。
四、警绳:装在特制的黑色人造革警绳盒内,佩挂在腰带的左后侧。
五、警笛:装在上衣左口袋内,用二十七厘米长的白色尼龙绳系在该口袋的钮扣上。
公布日期:1980-07-12施行日期:1980-07-1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0-07-12
施行日期 1980-07-12
发布部门 公安部
正文
为贯彻《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保持警容整齐和使用方便,特制订人民警察执勤时佩带枪支、警棍、手铐、警笛、警绳的暂行办法如下:
一、手枪:佩带在腰带的右前侧。
二、警棍:佩挂在腰带的左侧,棍头朝下。
三、手铐:装在特制的黑色人造革手铐盒内,佩挂在腰带右后侧。
四、警绳:装在特制的黑色人造革警绳盒内,佩挂在腰带的左后侧。
五、警笛:装在上衣左口袋内,用二十七厘米长的白色尼龙绳系在该口袋的钮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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