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民政部去年七月十一日民发[1979]36号文“关于恢复结(离)婚证收费的通知”发出后,部分地区来人来电话询问此项收费如何处理要求明确答复。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印制结(离)婚证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的,证件收回来的费用,全部上交地方财政。

  二、印制结(离)婚证经费由民政部门用抚恤救济费开支的,证件收回的费用,仍应上交印制证件的民政部门做为抚恤救济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