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现在对于各地解决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决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是关心职工生活,关系到调动广大职工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一件大事。据各地典型调查推算,目前,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人数约占全国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数量较大,虽然不可能全部解决,但任务较重。请各地劳动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调整和充实调配工作的干部力量,争取在几年内,对一部分确有实际困难、长期两地分居的工人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

  二、请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的劳动部门,根据四个部门的通知精神,组织各地区和各部门通过典型调查、内部摸底,掌握工人夫妻两地分居情况。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从有利于生产建设,有利于边疆建设和三线建设出发,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既要逐步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实际困难,又要适当控制城市人口、职工总数和商品粮的原则,区别情况,制定出当年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计划。

  三、在摸清工人夫妻分居情况,制定当年解决计划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把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工作开展起来,积极进行省、市、自治区之间的互调工作。

  各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应当先解决那些家居外省、市、自治区,路程较远的和分居时间较长、家庭困难较大的工人分居的问题。

  一方是工人,一方是农村社员的,对于家庭困难较大,生产又离得开的,应当尽可能把工人调到其配偶所在农村的附近县镇或公社所在地工作,既可避免农村人口进城,控制增加商品粮销量,又可增加县镇企业的技术力量。各地应把解决这部分人的分居问题作为重点。

  四、要严格控制大城市人口和职工人数增加,各地调往京、津、沪三市的工人,更要从严控制。

  凡从大城市调往中小城镇,从内地调往边疆,从一二线调往三线地区,调出、调入地区的有关劳动部门,均应积极支持,对调入的工人,要切实做好工作安排。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接收安置调入工人的工作,作为调配工作的重点之一。调入地区对调入的工人,可以分配在其配偶所在单位和系统工作,也可安排到新建、扩建和急需用人的单位工作。接收单位应积极给予安置。

  六、凡需要调动的工人,调出单位要认真地、如实地填写《工人商调表》。发现商调表情况不实时,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

  对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以及犯有错误或其他问题的在未做出结论以前,暂不要调动工作。已接近退休年龄的工人,一般不作调动,待符合退休条件时按退休办理。

  七、为了全面开展各省、市、自治区之间互调工作,我们准备在今年下半年召开一次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商调会,交流工作经验,互换被调工人名单。请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准备情况和材料。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和上海市、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四省去年在商调会上交换的工人调动名单,希望抓紧安排落实,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内总结出经验,报送我局,以便推广交流。

  八、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涉及的面比较广,要求调动的工人既有实际困难,又有思想问题。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劳动部门在办理这项工作中,要对工人进行必要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服从工作需要与组织安排。一定要依靠党委,走群众路线,力求做到合情合理,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反对不正之风。

  九、请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的劳动部门每半年将解决工人两地分居的人数,报送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