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20030101

  为了发挥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各单位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可以回聘离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从事课题研究。现将有关回聘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原则、方法和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回聘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由课题组或专业技术工作的部门根据需要向研究所人事部门提出,经研究所同意,原则上每次回聘聘期为一年,根据需要和本人情况可续聘。

  (二)回聘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他们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给予一定的报酬,酬金从聘任的课题组的项目费中支出,非课题组回聘的高级专业人员的酬金从研究所经费中支出,回聘酬金标准一般掌握在研究员每月50-70元,副研究员每月30-50元,并列入研究所的工资额之内,聘金最高不得超过原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的35%。回聘的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再享受在职职工的奖金、洗理费和书报费。

  (三)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如属回聘的课题组派遣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其旅差费按课题组人员开支办法在规定的经费中支出。

  (四)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回聘后,不再担任行政、业务领导职务。

  (五)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在人才密集的地区和单位一般不再回聘。边远地区科技力量比较薄弱的单位以及少数特殊专业需要聘用离退休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以上规定办理,酬金由各单位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