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械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劣质产品危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经济委员全经质〔1985〕556号《关于实行国家监督性的产品质量抽查制度的通知》、经质〔1986〕664号《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中有关规定,结合机械工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械产品实行分级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一、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标准局会同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确定抽查产品目录,报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组织本委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

  二、部门监督检查: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会同本委各行业职能局确定抽查产品目录,由质量安全监督司组织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

  三、地方监督抽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机械(农机、仪表、汽车)厅、局(公司)(以下简称地方主管机械厅、局)会同地方经委和标准局确定抽查产品目录,由其质量监督处组织地方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总站和所属产品质量检测站进行。

  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方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总站和所属产品质量检测站,简称承检单位。

  第三条 国家、部门和地方监督抽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的对象应兼顾大、中、小型企业(包括乡镇、集体、个体和中外合资等企业)生产的机械产品。

  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各级监督抽查在一年内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在一个季度内,若上级已进行监督抽查的,下级不应再组织抽查;机械系统已进行抽查的,其它部门一般不应重复抽查。

  第四条 国家、部门和地方监督抽查的结果,分别由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和地方主管机械厅、局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五条 国家监督抽查的检测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部门监督抽查的检测费用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拨款;地方监督抽查的检测费用,按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办理,当地方人民政府没有规定,则按(85)机质字94号《机械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收费试行办法》执行。检测费用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抽取的样品需要包装、储运时,有关手续及费用均由生产企业承担。检测后的样品要保存一个季度后退还给生产企业,样品由生产企业自行提取(经联系同意,也可由承检单位代发),包装、储运费用也由企业承担。

  第二章 监督抽查方案

  第七条 抽查方案包括下述内容:

  一、检测依据:现行标准(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或经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有关行业职能局批准的企业标准)、质量分等标准。出口产品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订货合同、协议进行检测。检定规程对产品要求的技术数据若与产品技术标准有矛盾,应以产品技术标准为准。

  国家优质产品和委(部)优质产品,分别按优等品和一等品的质量分等标准要求检测。

  二、抽样方法:抽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由承检单位采用突出或随机方式,在以下任一地方,从近期产品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1.生产企业已检验合格的产品;

  2.销售部门或用户未开箱的商品。

  承检单位应尽可能地到销售部门或用户中抽样。

  承检单位抽样后,立即填写表一《关于监督抽(复)查产品质量抽取样品通知单》发送被抽(复)查企业及其地方主管机械厅、局。对于在销售部门或用户中抽取的样品,生产企业在接到表一和“监督抽查介绍信”后及时如数无偿补给;轮番生产的产品,如企业无产品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抽样数量:每种产品每次抽取样品的数量,由承检单位按行业的规定确定。

  四、封样要求:要有封样单据、记录和封样标志。

  五、检测要求:严格按检测依据和检测方法进行,不得随意减免检测项目和伪造数据。

  六、综合判别准则:若抽测依据中没有综合判别准则,承检单位须写出明确的综合判别准则(检测项目应划分出致命缺陷(A级)、严重缺陷(B级)、一般缺陷(C级)和次要缺陷(D级)以及判定产品质量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或不合格品的依据),经组织抽查机关审定后实施。

  七、被抽查企业名单(填表二,每个企业填一张)。

  八、监督抽查时间安排。

  九、抽查费用预算(填表三)。

  第三章 监督抽查工作程序和抽查结果报告

  第八条 监督抽查工作程序

  国家和部门监督抽查按以下程序进行(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一、承检单位接到国家或部门下达的抽查任务后,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组织下,按第七条要求编写抽查方案,抽查方案经组织抽查机关审定后,办理监督抽查介绍信。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单位持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介绍信”,部门监督抽查,承检单位持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的介绍信。

  二、承检单位抽取样品后,按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经组织抽查机关认定后,承检单位要及时填表四和表五,通知被抽查企业、地方主管机械厅、局和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及有关行业职能局。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者,表四(一)要抄送企业所在的地方标准局。

  三、本季度的第三个月十五日前,承检单位向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报送本季度抽查结果报告。国家监督抽查报告要一式七份,部门监督抽查报告要一式三份。

  四、按第四条规定公布抽查结果

  地方监督抽查结果及分析应按季度报送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

  五、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在接到承检单位的《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通知书》后,必须对该种产品立即封库,逐件检查,不合格品不准出厂。对已出厂的产品,必须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同时,企业厂长要立即向全厂职工通报情况,发动全厂职工检查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从质量意识、组织管理、技术等方面找问题、查原因,制订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并查清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进行严肃处理。同时,组织填报《监督抽(复)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措施表》。

  六、整顿期限: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优质产品质量降等的企业,都要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自企业收到承检单位发出的不合格通知书之日算起。

  七、复查

  1.复查的申请和复查单位:限期和停产整顿的企业,经整顿后可试生产一批产品(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产量),提出复查申请。

  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复查申请报地方主管机械厅、局,由地方标准局指定检验单位复查,为便于统一标准和检测方法,原则上由原承检单位复查、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和国家以及部门监督抽查优质产品质量降等的复查申请报地方主管机械厅、局,并由其函请原承检单位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如果企业决定不再生产该种产品,地方主管机械厅、局应出具证明,报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及委有关行业职能局和地方标准局,可不再进行复查。地方主管机械厅、局要负责监督企业,不得再生产该种产品。

  2.复查标准:复查时的标准和检测方法与抽查时相一致,按规定进行全面检测,不得只检测其中某一项或某几项〔国、委(部)优质产品,分别按优等品和一等品的质量分等标准要求复查〕。

  复查前若标准变更,则复查单位、被复查单位会同地方主管机械厅、局协商解决。复查时,除抽查检测产品外,还应检查企业整改的情况,采取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并作出评价,写成书面材料,随复查结果一并上报。

  3.复查抽样方法:接到复查通知后,复查单位不得事先通知被复查企业,仍要采用突击和随机方式,从企业整顿后试生产出的产品中抽取样品。复查时抽取样品数量与抽查时抽取样品的数量相同。

  4.复查结果的报送: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优质产品质量降等的复查结果,复查单位填表四(二)(或表七)及表五,报国家标准局、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及委有关行业职能局,并通知企业及地方主管机械厅、局。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优质产品质量降等的复查结果报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及委有关行业职能局,并通知企业和地方主管机械厅、局。

  如果复查结果,地方主管机械厅、局填表八通知企业。

  5.复查费用:一律由被复查企业支付。

  八、对抽查和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处理:企业收到表四(一)(或表七)和表五后,对抽(复)查结果有异议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向承检(复查)单位申诉,由承检(复查)单位负责处理,申诉报告和处理结果抄报地方主管机械厅、局和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对结果有异议,企业可以申请重测。原样品经重测,确属原检测失误,由承检(复查)单位负责更正,并承担重测费用;原检测无误时,重测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九条 抽查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行业概况(本行业企业数、生产情况、质量概况)。

  二、抽查结果汇总,填表九和表十。

  检测结果评定和质量问题轻重程度,要有明确的结论,即明确写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或不合格品,以及质量的严重、较严重或较轻程度。

  三、对抽查结果的分析:对本次抽查结果的质量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分别列出大、中、小型企业的样品抽查合格率及总的抽查合格率;国、委(部)优质产品的抽查合格率及质量状况;对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行业共性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特别要对各企业抽查结果的好坏典型进行具体而详细的分析。

  四、对改进行业产品质量的建议。

  五、抽查检测费用决算。决算要真实、准确、逐项详细填写表十一。

  上报的抽查结果报告一律要打印。

  第四章 对承检(复查)单位的要求

  第十条 承检(复查)单位要具备同检测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测试精度要求的仪器、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条件,并由熟悉产品标准、抽样方法,懂得生产工艺,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人员进行抽样和检测。

  第十一条 承检(复查)单位对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性、结论的合理正确性、通知和报告的及时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承检(复查)单位对封样和检测要有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归档备查。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三条 对连续二次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或优质产品质量不降等的企业,地方主管机械厅、局对其厂长和有关人员要给予表扬,企业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地方主管机械厅、局对所属被抽(复)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根据被抽(复)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轻重程序,结合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日常质量管理情况,依据《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做如下处理。

  一、对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1.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有一项致命缺陷或有半数及半数以上严重缺陷项目不合格)要停产整顿,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在不同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2.产品质量问题较严重(有严重缺陷项目不合格)要按百分之七十产量限产整顿,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在不同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3.产品质量问题较轻(只有部分一般缺陷项目不合格)要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二、对复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若产品经过复查仍不合格,则该种产品必须停产整顿三个月后再复查,其处罚除按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外,还要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

  对第二次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予处罚外,对一贯不重视质量管理,又不认真整顿的厂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撤销其行政职务。

  对不具备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经限期整顿无效,第二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地方主管机械厅、局要责令企业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领有生产许可证的,要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规定,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在整顿期间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举办或参加展销会。

  第十五条 优质(国、委(部)优)产品复查质量达不到原等级按《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优质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抽(复)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未经复查和地方主管机械厅、局批准而擅自生产和销售的,地方主管机械厅、局会同地方工商管理部门要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处理;如地方主管机械厅、局不按规定处理,一经发现,则按《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对地方主管机械厅、局进行处理。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参与抽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抽查产品目录和被抽查企业要严守秘密,不徇私情。如有违犯,有关部门应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参加抽查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对受检企业进行摊派或变相侵占企业利益,要严格遵守《监督抽(复)查工作守则》(见附录),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罚,以至追究法律责任。各企业有权越级向上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承检(复查)单位必须排除各种干扰,坚持公正性,真实地提出抽(复)查检测结果报告。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设置障碍,影响监督抽查工作的正常运行。

  生产企业拒绝抽取样品,或不按规定要求交送样品,则被抽查产品按不合格品论处,并予通报批评和严肃处理。销售部门和用户应支持监督抽查工作。对影响抽(复)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擅自动样,进行舞弊、欺骗抽(复)查工作。一旦发现上述行为,被抽(复)查产品则按不合格品论处,对责任者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作的各项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各行业职能局组织的民用产品质量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机械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若干规定》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