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刚方)为发展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卫生合作,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议定书,其条文如下:

第 一 条

应刚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至四十名医务人员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刚果人民共和国进行医疗工作。

第 二 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刚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刚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参与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

第 三 条

中国医疗队在双方确定的点上工作,需要时,参加地区巡回医疗。

如改变工作地点,将由中国驻刚果大使馆和刚果有关部门共同商定。

第 四 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刚果的旅费和在刚果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回国的旅费和在刚果期间所需的生活费(伙食费和零用费)、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住房(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工具(司机、油料、修理)以及针灸用具、中药成药和医疗队的其它用品等在刚果境内的运费均由刚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生活费由刚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刚果大使馆经参处。中国医疗队人员每月生活费标准按刚果目前物价情况规定如下:

队长、医生 每人每月七万五千非洲法郎

医务技术员、翻译 每人每月五万五千非洲法郎

厨 师 每人每月三万五千非洲法郎

第 五 条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工作期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由刚方提供。针灸用具、中药成药由中方无偿提供并负责运至刚果黑角港。这些用具和药品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第 六 条

中方运往刚果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针灸用具、中药成药刚方免收各种税款并负责办理报关、提货和运输。

第 七 条

刚方免除中国医疗队人员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执行工作任务的方便条件。

第 八 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间应尊重刚方的法律和规定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 九 条

除特殊情况外,中国医疗队成员在刚果工作期限确定为二年。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间享有中国和刚果政府规定的假日和每工作满二十二个月,享受二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用按本议定书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 十 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生效。有效期为二年,即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布拉柴维尔签订,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刚果人民共和国

刚果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外交和合作部部长

李 连 璧 泰奥菲尔·奥本加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