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局《关于积极执行劳动合同制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照此研究试行。

  实行劳动合同制,是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改革现行的“统包统配”、“只进不出”的固定用工制度的一个方向,它不仅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也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但是,全面进行这种改革的条件尚不成熟。目前,首先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工人开始试行。各地在试行中仍须注意严格执行招工计划,不得突破计划随意招工,也不要片面地在待遇问题上作不适当的许愿,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劳动局反映。

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我们现行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存在许多弊病,必须逐步进行改革。一九八三年初,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曾拟定了国营企业使用合同制工人的试行办法,在部分新扩建投产和编制定员未满、需要增加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试行。一年来,全省已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一万二千六百二十四人,其中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八千六百零五人,农村招收四千零一十九人(主要是省属煤矿招用农民协议工和省交通部门招用农村驾驶员)。从试行的情况看,多数企业反映很好,主要特点是用工制度活了,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把企业与劳动者的责、权、利明确规定下来,合同期满,企业生产需要,可继续签订合同;生产不需要和合同制工人有正当理由时,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可以解除合同,回到劳动服务公司重新安排或自谋职业;由于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合同,合同制工人进厂后积极肯干,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这样,企业的劳动力能进能出,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也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合理使用劳动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统包统配”,“铁饭碗”制度的旧习惯影响,加上有些具体问题还未解决好(如社会保险没有同步进行等),以致社会上对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必要性还认识不足,妨碍着改革的进行。

  为了有利于推行劳动合同制,除了继续做好宣传之外,我们根据中发〔1981〕42号文件、劳动人事部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拟订了《关于国营企业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现报请审查。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市)、各部门试行。

关于国营企业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

  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现行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统包统配”、“只进不出”的用工制度,今后从社会上招收新工人要试行劳动合同制,用合同形式规定用工期限和用工条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责权利,把用工合同和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现根据我省一九八三年的试行情况,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招收合同制工人的对象和条件

  招收合同制工人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坚决反对和纠正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招收的对象:主要从城镇已在劳动服务公司登记管理的待业人员中招收;对职业学校毕业生和经过培训的城镇待业青年,所学专业对口的,应当择优录用。今后对城镇待业青年,要根据生产的需要,通过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劳动服务公司等多种形式,逐步进行对口培训,择优录用。

  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好;(2)身体健康;(3)年龄一般在十六至二十五周岁;(4)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未婚青年。准备培养作专业技术工人的,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二十二周岁;直接招收技术工人的年龄、婚否等条件可适当放宽;招收繁重体力劳动和服务性工种的工人,文化程度、年龄、婚否等条件,也可以适当放宽。

  在国家计划内招收并在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的合同制工人,再次招用时的年龄、婚否等条件可不受限制。

  凡是适合女青年做的工作,应该尽可能招收女青年。

  二、招工的计划和审批

  国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情况,对需要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人数(包括工种或专业、合同期限等),应提前半年至一年报送增人计划,经地(市)劳动部门和省主管部门汇总,逐级上报省劳动局审查平衡后专项下达计划指标。各地、市、县、各部门和用人单位不得突破计划指标。

  三、招工的考核工作

  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坚持按条件公开考核招收。招收工作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招工单位根据省劳动局下达招收合同制工人的计划,提出招收的工种、男女比例、招工对象和条件、招工的地区、试用期和合同期限、录用后的权利和义务等,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下达招收。招工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可以劳动服务公司为主,会同用工单位组织进行;也可由劳动服务公司提供劳力,以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为主进行。具体招收手续亦由劳动服务公司办理(未成立劳动服务公司或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县、区,招收工作仍由劳动部门办理)。考核的内容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条件掌握。技术性工种除文化考核外,侧重考核专业技艺。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除文化考核外,侧重考核体质条件。性格检查应指定县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标准,一般可参照技工学校招生标准执行。

  四、合同制工人的待遇

  劳动合同制工人同现行的固定工一样,都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企业的主人,他们在入党、入团、参加工会以及参加政治学习、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应与固定工一视同仁。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奖金、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工种粮、粮差价与副食品补贴等,由用工单位负责,在合同期内与本企业同工种的固定工享受同等待遇。

  国家对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金保险制度,以保障合同制职工在年老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经济生活。养老金保险制度,按照省政府即将批转的《福建省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合同制职工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办理。

  五、劳动合同和协议书

  用工单位对所招的合同制工人,经三至六个月的试用合格后,必须与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协议书”,以保障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和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必须认真遵守执行。

  1.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制工人的生产(工作)任务,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各种待遇,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订,不履行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应签订的其他条款。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工单位、合同制工人本人和劳动服务公司各一份。

  2.协议书的内容包括:用工单位和劳动服务公司的责、权、利,招收人数,合同期限,以及双方应签订的其他条款。

  协议书一式三份,用工单位和劳动服务公司各一份,送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3.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认为需要修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个月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或因有正当理由;(2)用工单位上级批准关、停或因无法抗拒的原因使生产、经营无法维持;(3)合同制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4)合同制工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5)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强劳、劳教、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要有书面通知,并抄送当地劳动局和劳动服务公司。

  4.合同制工人因在合同期内患有现行规定的职业病或因工致残而在医疗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工单位不能解除合同。

  5.劳动合同期的长短,可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和合同制工人所从事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而定,一般可订为三至五年。用工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拟继续留用的,应提前申报计划经省劳动局下达劳动计划后,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续订劳动合同。

  6.违反合同要追究责任。用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提供劳动力一方不能按合同规定适应用工单位需要,也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当地劳动部门有权监督合同的执行。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由地方劳动部门负责调解,直至按法律程序起诉。

  六、合同制工人的培训和管理

  合同制工人进入生产(工作)岗位之前,用工单位要根据合同制工人所做工种,进行必要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位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不准上岗位工作。对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已经过培训,所学专业对口,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的,可即上岗位工作。用工单位培训出来的技术性较强的合同制工人,在规定的期限以内(具体期限在劳动合同中签订),合同制工人不得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否则,应赔偿用工单位培训费及其他经济损失。

  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从事生产(工作)期间,由用工单位进行管理,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执行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各级地方劳动服务公司在试行劳动合同制中,担负待业青年职业培训,会同用工单位组织招工考核和合同制工人辞退后的管理等任务。各用工单位在招收合同制工人时,应向劳动服务公司一次交纳每人三元的管理费。

  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经试用不合格的,或因正当理由辞退和合同期满的,应回到劳动服务公司,由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组织他们学习生产技术和业务知识。

  七、合同制工人的试用和辞退

  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由用工单位按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本人考核成绩和报考志愿分配工作,并先行试用。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经试用合格后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试用不合格或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辞退。发现弄虚作假的,应立即予以辞退。

  合同制工人分配学徒制工种的,仍应按规定的学徒期限实行学徒制(包括试用期)。直接从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班对口择优录用的人员,培训期间可计算为学徒年限。

  合同制工人按合同规定因正当理由和合同期满辞退的,企业可根据合同制工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可发给一至三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辞退费。但因试用不合格或不符合招工条件辞退的,企业不发给辞退费。

  八、合同制工人主要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矿山、土建工程等少数特殊行业确因生产需要,必须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或农民协议工的,应经地区劳动局或省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报省劳动局批准控制指标。招收时应由用工单位提出招收条件,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并在指定的地区和范围内招收。经批准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社员身份不变,户粮关系不转,已分配的责任田应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