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侨务办公室:

  你办粤侨政字(83)第111号函悉。关于在贯彻执行我办《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探望亲兄弟姐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83〕侨政字第066号)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现作解答如下:

  一、转发的《复函》中所说的“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所指的“已经去世”的父母,按我办(83)侨政字第046号函,系指居住在国外已经去世的父母,或原是华侨,以后移居到港澳已经去世的父母。但不包括不是华侨而居住港澳的已经去世的父母。

  二、《复函》中所说的“同意你办提出的归侨职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假期待遇的意见”,所指的“归侨职工”,系指居住在国外的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

  《复函》中所说的“归侨职工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的……”所指的“归侨职工”,系指居住在国外的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

  三、《复函》中所说的“归侨职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或“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所指的“亲兄弟姐妹”,不包括原是华侨,但现在已移居在港澳的亲兄弟姐妹。

  四、居住在国外的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每四年如已享受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的假期待遇的,就不再享受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的假期待遇;反之也是如此。上述两种探亲假期待遇,每四年只能享受其中的一种。

  五、居住在国外的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在规定的享受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假期待遇的假期内,按(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其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境内路费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路费、医疗费自理。

  上述解释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即来信告知,以便修改转发各地。

  198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