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特通告如下:

  一、自1989年1 月1 日起,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不再使用市制、英制等非法定计量单位。

  二、本市产品名牌、商标、广告、公文、报表、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票证和商业贸易等,不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或符号。

  现行的粮票、油票、蛋票、肉票,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同时附标市制计量单位的方式,可延续到1990年底。

  三、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四、违反本通告的, 由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