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地名委员会:

  1979年开展的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基本上摸清了地名情况,获得了丰富的资料,为开展各项地名工作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受时间和当时条件的限制,各地还有不少地名尚未进行普查。而且,地名普查资料中的部分内容也已经过时,有的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错误和遗漏。为了有效地进行地名管理,完善地名档案资料,及时明确地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有必要尽快进行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根据第三次全国地名工作会议的部署,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着手组织进行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并作为今后一个阶段地名工作的重点,要求1990年底前基本完成。之后,要建立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制度,作为日常地名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次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专业性较强,希望各地对这一工作予以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宣传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同时,根据《方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计划和实施细则,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附:全国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方案

  为了搞好全国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明确要求,保证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要求

  (一)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是在全国地名普查和现有地名档案的基础上,通过审核、调查和考证,更正错误的内容,补充遗漏的信息,增加新的资料,以保持地名资料的现势性、实用性和科学性,这是完善地名档案资料、保证编纂地名图书质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的重要措施,是有效地进行地名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地名工作的一项基本建设。

  (二)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1.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本方案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文件为依据;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发扬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严肃认真和科学的态度。

  2.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委员会(地名办公室)组织下,以县、市(县级)、区(市辖)为具体实施单位,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3.以全国地名普查和现存地名档案资料为基础,以地名的书写、汉语拼音、语种、类别、位置、来历、含义和演变为重点,对与地名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以反映其特点为主。在原来普查的基础上,应做到更全面和准确。

  4.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从现在起,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抓紧部署进行,要求于1990年底基本完成。经常性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按本方案第五部分规定执行。

  二、范围和内容

  (一)地名补查主要是指对尚未普查地名的补充调查。具体范围包括:

  1.在《全国地名普查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普查范围内遗漏的地名;

  2.地名普查后新产生的地名;

  3.在《规定》普查范围外的地名,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地名资料更新主要是指根据新获得的资料,对原调查的地名资料进行更新、补漏和改错。具体包括:

  1.更新是用现势资料更改过时的地名普查资料;

  2.补漏是补充地名资料中缺漏的项目和内容;

  3.改错是用正确的资料纠正地名普查资料的错误内容。

  (三)地名普查和资料更新的内容是:

  1.地名的标准名称及其别名(含雅名、俗名)、曾用名、简称;

  2.地名的书写形式,指标准名称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的标准形式;

  3.汉语拼音指标准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

  4.语种指标准名称属于哪个民族的语言;

  5.类别指地名所代表的地理实体的分类;

  6.位置指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和相对位置;

  7.地名来历、含义和演变,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来历、含义和演变等;

  8.地理实体概况,其内容参照《规定》附件二《“概况”编写提纲》中各项要求的内容。

  三、步骤和方法

  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步骤和方法是:

  (一)准备工作。普查前各级地名干部要学习《规定》,统一思想认识,并做好对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宣传工作,以取得支持;同时做好组织准备,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做好必要的物质准备和工作中必需的图、表等设计和印刷工作。

  (二)审核各种有关资料,确定需要补查的地名和资料更新的内容。

  1.详细核对原普查用图和更大一些比例尺的地图,搜集、整理普查后新获得的各种有关资料,确定《规定》普查范围内遗漏的地名、《规定》普查范围外的地名和普查后新产生的地名。

  2.参照在编纂图、录、典、志工作中或其他途径获得的有关历史和现状的新资料,详细核查地名普查的文、图、表、卡等各项成果,通过统计、对比和分析,逐步找出地名普查资料的错误、已变化或遗漏的内容和项目。

  这项工作主要通过内业完成。

  (三)调查、搜集和考证工作。根据确定的补查、更新项目和内容,通过各种方式,掌握原始资料,其主要有:

  1.搜集查阅和考证有关史料。如正史、方志、谱牒、碑刻、文物考古资料,有关档案资料等。

  2.搜集现势资料。包括与地名有关的党政机关和各专业部门的文件、文告和报刊、统计资料、简报等。

  3.外业调查、走访座谈、实地踏勘测量和拍摄实体照片等。

  这项工作以外业为主,内业配合完成。

  (四)整理资料,制作成果,对获得的原始资料,包括在编纂图、录、典、志工作中或通过其他途径掌握的新资料,加以归纳、分析,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成果。

  (五)检查验收成果,复制上报。成果验收由地(市)或省(区、市)进行。按照方案要求,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做好补查、更新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四、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的成果

  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成果,填写《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成果表》(见附件一)。属于《规定》第四章“地名卡片”填写要求范围内的地名成果表,报中国地名委员会一套,需上报地区(市)和省(区、市)的,由各省(区、市)作出规定。

  五、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制度

  (一)地名和地名资料不断地发生变化,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将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制度化,并由专人负责。

  (二)开展经常性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自1991年起,要在日常工作中,按照本方案第二、第三部分的规定,收集各类地名变动资料和与地名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信息。每隔5年,将收集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后,填写《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成果表》,并按本方案第四部分的要求上报。

  (三)建立地名变动年报制度。自1991年起,每年2月份之前,将上一年的地名变动情况,填写《地名变动年报表》(见附件二),并按本方案第四部分的要求上报。

  (四)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专项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如边界或重要地名的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跨界地名的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等。

  六、附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中国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本方案第四部分要求的成果形式,供各省(区、市)参照执行。在满足上报国家要求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各省(区、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所需上报的成果形式。

  附件一: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成果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乡(镇)No
  

  ┌───┬──────┬────────┬─────────┬──────────┐
  │ 标 │ 汉 字  │        │   语种    │          │
  │ 准 ├──────┼────────┼────┬────┼──────────┤
  │ 名 │ 民族文字 │        │ 地理 │ 北纬 │          │
  │ 称 ├──────┼────────┤ 坐标 ├────┼──────────┤
  │   │ 汉语拼音 │        │    │ 东经 │          │
  ├───┴──────┼────────┼────┴────┼──────────┤
  │ 原卡片编号    │        │  类 别    │          │
  ├──────────┼────────┼─────────┼──────────┤
  │ 图 号      │        │  图上原有   │          │
  │ (年版)      │        │  名  称   │          │
  ├──────────┼────────┼─────────┴──────────┤
  │ 其他名称     │        │                    │
  ├───┬──────┴────────┴────────────────────┤
  │ 地 │                                    │
  │ 理 │                                    │
  │ 实 │                                    │
  │ 体 │                                    │
  │ 概 │                                    │
  │ 况 │                                    │
  ├───┼────────────────────────────────────┤
  │ 名 │                                    │
  │ 称 │                                    │
  │ 来 │                                    │
  │ 历 │                                    │
  │ 含 │                                    │
  │ 义 │                                    │
  │ 及 │                                    │
  │ 演 │                                    │
  │ 变 │                                    │
  ├───┼────────────────────────────────────┤
  │ 资 │                                    │
  │ 料 │                                    │
  │ 来 │                                    │
  │ 源 │                                    │
  │ 及 │                                    │
  │ 出 │                                    │
  │ 处 │                                    │
  ├───┼────────────────────────────────────┤
  │ 备 │                                    │
  │ 注 │                                    │
  └───┴────────────────────────────────────┘

  《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成果表》说明

  (一)凡与《规定》附件一“地名片卡”的栏目相同的,按照“地名卡片填写说明”填写。

  (二)“地理实体概况”栏,按照《规定》附件一“概况”栏的填写说明和附件二“概况编写提纲”的项目和要点填写。

  (三)“名称来历含义及演变”栏,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含雅名、俗名)、曾用名、简称等的来历、含义和演变,以及所涉及到的历史人物、事件、传说、历史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情况、文化背景资料。

  (四)“其他名称”栏是指别名(含雅名、俗名)、简称等。

  (五)“原卡片编号”栏,是指全国地名普查时,该地名卡片的编号。补查范围内的地名,不填写此栏。

  (六)“资料来源及出处”栏,指“地理实体概况”栏和“名称来历含义及演变”栏中所用的资料,来自何书、图、文件、档案、文物考古资料和具体的单位部门;或者填写这二栏中的结论,是根据何资料而来。如资料来源出处多,可只填写较重要资料的来源出处。

  (七)属于地名资料更新范围内的地名,在填写“地理实体概况”和“名称来历含义及演变”两栏时,要说明资料更新的原因,即原资料是已变化的,还是遗漏的,或是错误的。这两个栏目如没有更新的内容,可不填写。

  附件二:地名变动年报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No
  

  ┌───┬───────┬────────────┬───────────┬──────┐
  │ 标 │ 汉 字   │            │   语 种     │      │
  │ 准 ├───────┼────────────┼────┬────┬─┴──────┤
  │ 名 │ 民族文字  │            │ 地理 │ 北纬 │        │
  │ 称 ├───────┼────────────┤ 坐标 ├────┤        │
  │   │ 汉语拼音  │            │    │ 东经 │        │
  ├───┴───────┼────────────┼────┴────┴─┬──────┤
  │  类别       │            │    性质      │      │
  ├───────────┼────────────┼───────────┴──────┤
  │  原来名称     │            │原卡片编号             │
  ├───────────┼────────────┴──────────────────┤
  │  其他名称     │                               │
  ├───────────┼───────────────────────────────┤
  │    说       │                               │
  │    明       │                               │
  └───────────┴───────────────────────────────┘

  《地名变动年报表》说明

  (一)该表为地名变动的年度报表,填表范围是标准名称发生变动的和新产生的地名。标准名称没有变动的,不填该表。

  (二)“性质”栏,填写标准名称是属于变动的还是新产生的。属于变动的地名,填写“变更”,属于新产生的地名,填写“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