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劳保部:

  元月十八日来信收悉。患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病的职工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一期矽肺病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时,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肺癌病职工死亡,死后透视发现原患有一期矽肺病,也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