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劳保部:
元月十八日来信收悉。患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病的职工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一期矽肺病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时,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肺癌病职工死亡,死后透视发现原患有一期矽肺病,也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公布日期:1964-01-31施行日期:1964-01-3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64]生活字86号
效力级别 行业规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64-01-31
施行日期 1964-01-31
发布部门 全国总工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劳保部:
元月十八日来信收悉。患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病的职工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一期矽肺病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时,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肺癌病职工死亡,死后透视发现原患有一期矽肺病,也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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