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酒类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年度。原则上检查自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至今年6月份的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情况,重点检查1996年度情况。

  二、检查面。对酒类生产企业的检查面应达60%以上;凡省局要求上报“重点税源信息调查资料”的酒类企业均应检查。

  三、检查上报资料。检查出的数额按附表要求统计上报,其他检查情况应按总局要求形成检查报告,并于1997年10月15日前报省局税政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