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6日(57)接字第1736号函悉。所提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请你院答复。
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不是不可以结婚的。至于王振廷结婚的具体问题,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决定。
公布日期:1958-03-04施行日期:1958-03-0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8-03-04
施行日期 1958-03-0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6日(57)接字第1736号函悉。所提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请你院答复。
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不是不可以结婚的。至于王振廷结婚的具体问题,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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