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加速秦-唐-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的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属符合国家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生产性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以及石家庄市和邯郸市享有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批权,其它地、市享有总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批权。

  第三条 外商来我省投资,凡在各地、市及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其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协议和章程的审批实行审批机关联合办公的制度。上述文件如符合报批要求,审批机关从收到文件之日起,立项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合同、协议和章程7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定期同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话,听取意见,为其排忧解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遇有重大问题不能解决时,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

  第四条 对在我省举办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视场地条件和项目情况,在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内从优计收场地使用费。个别企业开办初期缴纳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征收场地使用费。

  (二)免征城市配套费。

  (三)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四)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生产总值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对先进技术企业,从审批机关确认的当年起至第四年,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五条 在秦-唐-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企业开始经营的年份起至第四年,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六条 在秦-唐-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内,外商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港口、通讯、高技术项目和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大型项目,经批准,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征收。

  第七条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权由投资数额、股份持有量确定,只要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外方投资者可以直接参加管理,也可以承包经营。

  第八条 允许外商承包、租赁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允许外商购买小型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或个体企业。

  第九条 允许外商以关键技术和资金投资改造现有企业,凡具备条件的可享受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鼓励外商在秦-唐-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投资建设港口、电站、机场、通讯、公路等基础设施,开发沿海滩涂以及其它生产性项目,实行综合开发、综合补偿,平衡外汇收支。

  第十一条 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的眷属和台胞、台属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亲友提供的资金兴办的企业,或以其亲友代理人的身份兴办的企业,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在秦皇岛、唐山和沧州市指定的区域内,允许外方承租和包片开发土地,土地使用期最长为五十年,也允许按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可在秦皇岛港开展国际转口贸易,让外国货物免税进出,并进行储存、挑选、改装或其它作业。

  第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煤、气等能源保障供应,运输和通讯设施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银行在每年安排固定资产贷款时,拿出一定比例用作对外合作的股本金。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银行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身外汇收支确实不能平衡的,可以通过外汇市场调剂解决。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国产原材料优先供应。鼓励省内用户优先购买替代进口产品,经过批准,可按以产顶进的方式用外币计价结算。

  第十八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供职的外籍人员(包括其家属),在本省境内因公出差或旅游,其食宿费和购买私用物品,与国内人员执行同一标准。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省投资办企业的,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