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房产局、建行制定的《桂林市职工集资修建住宅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报请批准《桂林市职工集资修建住宅试行办法》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我市职工住宅建设的步伐,逐步满足广大职工群众集资建房,改善居住条件的强烈愿望,我们参考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桂林市职工集资修建住宅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方针指导下,我市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建设事业正在蓬勃发展;国民收入随之逐年增加,据统计,1985年~1987年三年间,我市居民人均收入(按现行价,下同),平均年增长15.3%,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平均每年增长33.6%,集资修建住宅不仅是广大职工群众的迫切愿望,而且客观条件也日趋成熟,引导得好,不仅可以满足广大职工群众的要求,而且对消除多年来由国家包建住宅带来的种种弊端,对调节消费,引导、促进消费结构趋向合理,也有很大意义。

  现将《办法》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桂林市职工集资修建住宅试行办法

  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我市职工住宅建设的步伐,逐步满足广大职工群众改善住房条件的强烈愿望。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在国家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的情况下,为了有计划地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将一部分消费资金用到住宅建设方面来,加快我市职工住宅建设的步伐,满足广大职工群众正当的住房需求。

  二、组织领导

  职工集资修建住宅的工作,由企、事业单位的工会负责组织,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有计划、有领导的进行。

  三、集资办法

  1.凡住房确实困难,要求集资修建住宅的职工,首先由其所在单位调剂出单位现有住宅或向单位、房产部门申请购买住宅解决,在前述两种渠道无法解决的前提下,可由所在单位工会向计划部门提出集资建房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2.凡自愿参加集资修建住宅的职工,必须筹足本人拟建住宅所需投资50%以上的现金,交给所在工作单位的工会组织,由所在单位根据自身财力情况贴息贷款(即垫款)15——30%,筹足资金70%存入桂林建设银行及其所属机构,不足的30%由建设银行桂林中心支行贷款支持,单位担保按时还清本息。

  四、优惠条件

  为了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个人集资修建住宅,决定对职工个人集资修建的住宅资金经建设银行核实,产权归个人所有者给予如下优惠:

  1.不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2.免征建筑税。

  3.免购重点建设债券。

  4.免收城市建设大配套费。

  5.单位给予贴息支持。即除单位垫款之外,对建行贷给30%的资金,按规定计息,其中职工本人头年按月息3.6‰,二年4.8‰,三年5.1‰,四年5.4‰付息,超过部分由单位给予补贴。贴息资金从企业折旧、福利、奖励基金等专项资金项下开支,不得挤占生产成本。

  五、职工集资修建住宅,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区规划要求。申请集资建房单位,应向计委、规划、房管部门呈交建房报告并经批准后,方能由单位统一组织设计施工。

  六、本办法从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如与今后我市房改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房改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计委、房产局、建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