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1999-5-23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1999年5月23日)废止

  一、关于本条例所说的发明

  1.《发明奖励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说的发明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前人所没有的; (2)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2.什么是“一种”科学技术成就?“一种”,是指改造客观世界的科学技术成就,这种成就才有可能是发明。至于认识客观世界的科学成就,则属于理论成果,应按《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办理。

  3.什么是“前人所没有的”?“前人所没有的”,是指创造了一项“新”的技术,就是国内外所没有的,或国外虽有而未公开的,反之,凡是与国内已有的或国外已公开的技术相雷同者,都不能算作“前人所没有的”。

  4.什么是先进的?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先进及先进的程度如何,主要是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例如医疗效果)的大小而定。这里首先要解决和什么作比较的问题。其办法是:

  (1)要和国内已有的及国外已公开的同类最先进的技术作比较;(2) 要全面衡量利弊得失,不能只就其中某几项指标作比较。

  5.什么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这里主要指经过生产实践的证明,但是如果试验研究的条件与生产条件相同的,或不需要扩大生产的,则可不必经过生产实践的证明。

  6.什么是“重大的”?“重大的”,是指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作用意义大的科学技术成就。

  7.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只要符合《发明奖励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即使是某一产品的一个零件、一道工序或一种成分的改进,均可申报发明奖励。

  8.对《发明奖励条例》颁布以前(1978年12月)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除现仍符合《发明奖励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不能再申报发明奖励。

  二、发明申报书的编写

  9.申报国家发明奖励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写发明申报书,其格式和要求附后。

  10.“发明的详细内容及列为发明的理由”一项,是申报书的主要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前国内外尚未解决 (或国外保密) 的技术问题。

  (二)发明的详细内容及发明权项。

  (三)发明的作用意义。

  (四)发明可以应用的事实根据。

  (五)保密要点。

  三、发明奖励等级的评定原则

  11.《发明奖励条例》 第六条规定“发明项目按它的作用意义大小划分为四等奖”。

  发明奖励等级的评定,要根据发明的科学技术水平,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衡量。

  12.发明如系国内外首创,且科学技术水平很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十分显著的,可酌情评为一等发明奖;特别重大的,可建议评为特等发明奖。

  13.发明如系国内外首创,且科学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大的;或发明虽国外已有,但未公开,技术难度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可酌情评为二等发明奖。

  14.发明如系国内外没有,且科学技术水平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较大的;或虽与国外已有的雷同,但技术上保密,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大的,可酌情评为三等发明奖;符合发明奖励条件,但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够评为三等发明奖的,可酌情评为四等发明奖。

  四、发明者应具备的条件

  15.发明者包括发明单位及发明人。

  16.只有对发明权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才能算发明单位。仅对某项发明的研究工作给予资助的单位,不能算作发明单位。

  17.有对发明权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才能算作发明人。一切从事发明辅助工作、组织工作的人员都不能算作发明人。

  五、发明奖金的分配

  18.按照《发明奖励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集体发明 (包括协作单位) ,所得奖金按照发明者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发明,所得奖金发给个人”。原则上应将全部奖金发给发明者。鉴于当前的实际情况,为保护发明人的权利,分配给发明人的奖金至少不能低于百分之七十。

  19.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其奖金由申报部门负责进行合理分配。

  六、发明权的争论和处理

  20.凡国家科委发明评选委员会通过的奖励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国家科委发明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公布三个月后如无人提出异议,即行授奖,超过三个月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21.凡国家科委发明评选委员会通过奖励的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争议,一般由发明申报部门负责处理。为及时解决争议问题,争议任何一方,均应按照争议处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地如实的提供有关争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如在六个月内不作答复,即判为弃权,由争议处理部门裁决。

  七、本《说明》的解释权属国家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