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中规定:“对执行抚养费或生活费的案件,如债务人系机关、企业、团体的职工,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负责从其每月工资内按一定数额扣除,并向该单位讲明此项法律义务;如果职工调动工作,该单位应将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随同干部档案一并照转执行。”但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来函说,该院在总结处理民事婚姻案件的经验过程中,发现有些单位借口怕影响职工的工作或生产情绪而拒绝协助执行有关给付女方生活费、子女抚养费的判决和裁定。为此,要求市人民委员会通知所属单位务必履行此项法律义务。

  特此转知,请照办。

  一九五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