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贸总协定全体缔约国于1982年11月24—29日举行了部长级会议。

它们认识到,以总协定为其法律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岌岌可危。由于各国的

经济政策缺乏共同性,因而加重了当前的世界经济危机。经济危机使各国政

府受到的保护主义压力倍增,无视总协定纪律的现象日趋严重,总协定体制

实施过程中的某些缺点引起了人们的重视。由于意识到总协定的体制在增进

经济福利和以前所未有的规模扩大世界贸易方面的作用,并深信总协定的基

本原则和目标将长期在经济日益相互依赖的世界中起作用,全体缔约国决心

要克服该体制所面临的这些威胁。

2.深刻而长期的世界经济危机,严重地抑制了生产和贸易发展水平。

在许多国家中,经济增长率低下或呈负数;失业的增加和由于持续的通货膨

胀所加剧的不稳定气氛、以及高利率和变化不定的汇率严重地阻碍了投资和

结构调整,加剧了保护主义的压力。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目前面临

着不稳定和受限制的市场准入、国外需求减少、商品价格暴跌和高额的借款

费用等多种因素而造成的严重困难。为经济增长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发展中

国家的进口能力受到了削弱,从而不能再起到推动作为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有

力因素这一作用了。债务偿还方面的严重问题威胁着金融制度的稳定。

3.在贸易领域中,各国政府对于危机的挑战所做出的反应往往无济于

事,而且这种反应着重于国内。进口限制增加,其中日益增多的限制以种种

理由在总协定纪律之外实施,从而动摇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采取某种方

式对生产和出口进行的经济补助和出于非经济目的而采取的限制性贸易措

施,对贸易模式产生了不利影响。在经济萧条的情况下,上述这些措施连同

对进一步采取保护性行动的压力,使得必要的结构调整继续拖延,经济的不

稳定性进一步加剧,生产性投资畏缩不前。

4.东京回合的结果(其中主要包括实行关税减让)在某种程度上推动

了贸易体制的实施。然而,尽管这一体制显示出力量和生气,它所受到的种

种压力(反映在缔约国之间的争端日趋增多和激烈,其中不少争端迄今未解

决)使得它在实施过程中的某些缺点愈发明显。由于对总协定的权利和义务

的平衡、如何履行权利和义务以及总协定应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各缔约国的利

益等问题上的不同理解,使得目前存在的紧张气氛进一步加剧。人们对如何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表现出担心。对某些重要条款的解释和实施依然存在不

同看法。有关采取保障措施来限制贸易的纪律未能奏效。尽管农产品贸易不

断扩大,但人们对于总协定规则的实施以及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程度普遍表

示不满。纺织品和服装的贸易仍由一个协议来加以处理,而该协议在很大程

度上背弃了总协定原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纺织品和服装的贸易是具有最

关紧要意义的。当这种分歧和不平衡涉及进入主要贸易国家的国内市场或出

口而干扰了主要供应者间的竞争时,它们对于国际贸易体制的稳定就尤为有

害。

5.全体缔约国认识到,各国经济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意味着任何一个

国家都不能孤立地解决其贸易问题,而且财政和金融领域中所做的相应努力

也将会大大有利于贸易问题的解决。有鉴于此,全体缔约国承担以下义务:

减少贸易摩擦,克服保护主义的压力,避免采取违背总协定第十六条规定的

出口补贴,推动贸易自由化和贸易的扩大。因此,它们决心采取联合行动,

以重新建立一致支持总协定体制,借以恢复和增强对总协定有能力提供一个

稳定的可预见的贸易环境和应付新的挑战的信心。

6.为此,全体缔约国同意:

(1)重申它们承担恪守总协定的义务,支持和改善总协定贸易体制的义

务。以便使总协定贸易体制在相互承担义务,互利,全面互惠和最惠国条款

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和扩大贸易做出有力的贡献。

(2)在总协定各项文件的实施方面,维护总协定体制的一致性和连续

性。

(3)确保总协定提供一个为确保各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适当平衡

而举行谈判和磋商的长期论坛并为了全体缔约国的经济发展和利益根据统一

的解释有效、公正地实施该体制的规则和程序。

7.各缔约国在制订80年代的工作计划和重点时,将个别承担和共同承

担:

(1)决心确保贸易政策和措施符合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定,在制订和实施

各国贸易政策和提出立法过程中抵制保护主义的压力;力戒采取或维持违背

总协定的措施,决心避免采取限制或干扰世界贸易的措施。

(2)实施总协定体制范围内的措施和行使一般总协定权利时,充分考虑

其他缔约国的贸易利益以及贸易自由化和扩大贸易这一共同目标。

(3)力戒因非经济原因而采取违背总协定的贸易限制措施。

(4)①确保有效地执行总协定规则和条款以及专门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有

关规则和条款,借以进一步加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积极作用。

②在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差别的更优惠待遇的前提下,确保向最不发达国

家提供特殊待遇,以便使这些国家严重的经济形势得以好转。

(5)通过提高总协定规则、条款和纪律的有效程度和采用统一解释,把

农业更充分地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中来;寻求改善进入市场的条件;把出口竞

争置于更为严格的纪律的约束之下。为此,须制定为期两年的主要工作计

划。

(6)根据总协定原则,迅速实施关于保障问题的全面谅解。

(7)确保提高贸易措施的透明度和通过提高有关程序的作用有效地解决

争端,并决心服从裁决,尊重建议以进行配合。

(8)研究实现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的方法,并采取旨在实现纺织品

和服装贸易自由化的措施,其中包括1981年签订的延长纺织品国际贸易协

定的议定书到期后最终实施总协定,不言而喻,其间各缔约国应严格遵守议

定书的规定。

(9)继续考虑贸易环境所发生的变化,从而确保总协定能够对于这些变

化作出反应。

保障行动

全体缔约国决定:

1.考虑到总协定的目标和纪律,有必要建立一个改善了的、更加有效

的保障体制,这一体制应有更大的可预见性和透明度,而且对进口国和出口

国而言匀有更大的可靠性和公平合理性,以便维持贸易自由化的成果,避免

限制性措施的扩散;和

2.为此目标,应根据总协定原则达成全面谅解,并予以实施,这些谅

解应包括下列要素:

(1)透明度;

(2)范围;

(3)检验行动的客观标准,其中包括严重损害或威胁的概念;

(4)临时性、递减性和结构调整;

(5)补偿和报复行动;以及

(6)通知、磋商、多边监督和争端解决,尤其是涉及到保障措施委员会

的作用和职责的问题。

3.这一协议应由理事会拟订,并在1983年缔约国大会以前提交全体缔

约国通过。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有关发展中国家的规定和活动

全体缔约国:

1.指示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尤其要铭记发达缔约国在此方面的特殊责

任),定期而适当地与各缔约国进行个别的或集体的磋商,以便审查各缔约

国对第四部分要求所作出的反应。

2.敦促各缔约国更加有效地执行第四部分和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

关于“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的更加优惠的待遇及互惠更充分参与问题”的决

议;

3.敦促各缔约国致力于进一步改善对最不发达国家具有特别出口利益

的产品实行的普惠制或最惠国待遇,并消除或减少影响这些产品的非关税措

施;

4.同意加强总协定的技术合作计划;

5.指示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增加贸易和前

景和在总协定范围内促进这一目标得以实现的可能性进行研究。

为此,缔约国大会做出了载于附件中的决议,并决定在1984年大会上

审查在这些方面所采取的行动。

解决争端的程序

全体缔约国:

同意东京回合期间谈成的关于通知、磋商、监督和解决争端的谅解协议

以下称“谅解协议”)为解决缔约国之间的争端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程序框

架,这种框架不必进行重大修改,但在更加有效地运用现有机构和为此目的

而具体地完善程序方面仍有活动余地;又同意:

(1)关于“谅解协议”第八段的规定,如果通过磋商未能解决争端,争

端的任一方在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后要求总干事或总干事指定的个人或一些人

进行斡旋。这种调整措施应迅速执行,总干事应将这种调整的结果通知理事

会。调整的诉讼,特别是调整期间争端当事方采取的立场必须保密,并不得

损害任一当事方在根据第二十三条第2款进行进一步诉讼中的权利。争端的

任一方在调解过程中可随时将此事提交缔约国大会。

(2)为确保更有效地实施“谅解协议”第十一段和第十二段的规定,总

干事应将任何未能如期设立咨询小组的情况通知理事会。

(3)关于“谅解协议”第十三段的规定,各缔约国应与总干事进行有效

的合作,为咨询小组提供称职而合格的专家。如果专家不是来自日内瓦,那

么包括旅费和生活津贴在内的任何费用应从总协定的预算中支出。

(4)总协定秘书处有责任协助咨询小组的工作,尤其在所处理问题的法

律、历史和程序方面提供协助。

(5)应规定咨询小组的职权范围,使咨询小组能就任何违反总协定和/

或利益受到剥夺和损害问题作出明确判断。咨询小组应依据“谅解协议”第

十六段的规定,并在审查案件的事实、总协定规定的适用性和所提出的论据

之后作出这种判断。咨询小组在做出证实违反总协定的规定或利益受到剥夺

和损害的调查结果之后,应提出建议或作出适当裁决——这些建议应适合解

决该问题并有助于全体缔约国向他们认为有关的缔约国提出建议。

(6)根据“谅解协议”第二十段的规定,咨询小组不得无故迟交其调查

结果的报告。如果不能在预期的时间内提出一项全面的报告,咨询小组应将

此情况通知理事会,并在其后尽早提交该报告。

(7)缔约国大会应迅速审议咨询小组的报告。若一项有关调查报告的结

果的决议需要由理事会予以裁决或提出建议时,理事会在根据报告提出任何

建议之前可给予有关缔约国一段规定的合理时间来表明它建议采取何种行

动,以便圆满地解决该问题。

(8)按照总协定的义务,缔约国大会的建议和裁决须旨在获得该问题的

圆满解决。为更好地实施“谅解协议”第二十二段的规定,理事会应定期审

查根据这些建议所采取的行动。收到这一建议的缔约国应在规定的合理时间

内就所采取的行动或没有执行缔约国大会的建议和裁决的理由作出报告。提

出诉讼的缔约国也可要求缔约国大会作出适当努力,以便找到“谅解协议”

第二十二段中规定的合适的解决办法。

(9)如缔约国大会认为适当的话,缔约国大会在上述情况下所采取的进

一步行动可包括对其他产品的补偿性调整的建议或授权中止这些减让以及第

二十三条第2款中所预计到的其他义务。

(10)争端的当事方应充分参与缔约国大会按照上述第七段的规定对该

问题所进行的审议工作,其中包括缔约国大会根据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2款

可能做出的任何裁决或建议,并且当事方的意见应予充分记录在案。当事方

同样应参与审议上述第八和第九段规定的进一步行动,并使其意见记录在

案。缔约国大会重申,“一致同意”继续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但认为应避

免解决争端过程中的障碍。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所作出的决定不能增加或减

少总协定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农产品贸易

为加速实现总协定包括第四部分在内的目标,并承认有迫切需要寻求长

期解决农产品贸易问题的办法,全体缔约国决定:

1.依照总协定的目标、原则和有关条款,并考虑到各国农业政策的效

果,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以便提出适当建议。审查应包括所有影响农产品

贸易、市场准入、竞争和供应的措施,以及包括补贴和其他形式补助在内的

措施:

(1)根据总协定互惠原则,为进一步实现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审查影

响市场准入和供应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措施。

(2)审查总协定对影响农产品的补贴,尤其是出口补贴的作用,目的是

按照实际经验审查总协定在促进实现其目标和避免补贴严重损害农产品贸易

和缔约国利益方面的有效性。其他形式的出口补助也属于本审查范围。

(3)在不损害缔约国享有的总协定权利的情况下,审查根据例外条款或

背离条款而维持的影响农产品贸易措施。

2.在执行上述任务时,应充分考虑平衡总协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必要性,

并根据总协定关于对发展中国家实行差别和更优惠待遇条款的规定,充分考

虑它们的特殊要求。还应充分考虑农业的特点及特殊问题,以及考虑在改进

总协定的规定、条款和纪律的作用和统一解释其条款等方面的问题。

3.为开展这项工作,应采用一切改进的,统一的通知制度,以使确保

充分的透明性。

4.成立一个向全体缔约国开放的农产品贸易委员会,旨在执行上述任

务并提出以实现扩大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为目的的建议。该委员会将向理事会

和全体缔约国定期报告进展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以便1984年缔约国大会

审议。

热带产品

全体缔约国决定,根据贸易和发展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进行旨在进一步

实现包括加工和半加工形式在内的热带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磋商及适当谈判,

并在1984年缔约国大会上复审取消和减少热带产品贸易中现存障碍的进展

情况。

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措施

全体缔约国决定:

1.在为此目的而成立的小组内,复审现行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措施,

以及维持这些措施的理由和它们同总协定规定的一致性,以便取消同总协定

不一致的数量限制或使它们同总协定相一致,也为了在放宽其他数量限制和

非关税措施的范围方面取得进展,并充分注意对影响发展中国家有特殊出口

利益的产品的数量限制和其他措施须采取行动的必要性;和

2.该小组应向理事会提交进展报告,并将一份包括事实和结论在内的

完整报告报交给1984年缔约国大会,以供审议。

关税

全体缔约国决定:

1.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所关注的出口问题,应立即注意对加工程度提高

的产品所采取的关税升级问题,为的是采取有效行动,取消和减少那些阻碍

国际贸易的关税升级;并同意

2.广泛采用一个关于关税和统计的产品分类统一制度将有利于世界贸

易,因此,建议迅速采取行动,以便采用这一制度。各缔约国注意到,为达

此目的,海关合作理事会正着手进行这项工作。它们进一步同意,该制度一

旦被采用,总协定关税减让提供的整个优惠水平必须保持,关税减让一般应

维持不变,如需进行磋商,则应尽快着手,以避免在实施该制度时出现无故

耽搁,它们还同意,总协定秘书处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国提供技术性支持,

从而充分帮助它们参加该过程。

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及安排

考虑到有关委员会或理事会提交的报告,缔约国大会决定复审多边贸易

谈判及安排的实施情况,为的是按照它们在1979年11月达成的决议,来确

定如需采取行动时应采取何种行动。为此目的,全体缔约国进一步同意,应

集中复审这些协议及安排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以及妨碍有关缔约国接受这些

协议及安排的问题。

结构调整和贸易政策

全体缔约国决定,继续开展结构调整和贸易政策工作,目的在于注视结

构调整同实现总协定目标之间的相互作用,并在1983年缔约国大会上审议

这项工作的结果。

冒牌货物贸易

全体缔约国指示理事会审查冒牌货物问题,为的是确定在总协定体制内

对冒牌商品贸易方面采取的联合行动是否适宜。如果采取联合行动是适当

的,则应审查采取的形式,并充分考虑其他国际组织的职权范围。为了进行

审查,全体缔约国要求总干事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进行协商,以便澄

清涉及到的法律和组织方面的问题。

国内禁销员的出口

全体缔约国决定,合缔约国应在尽可能的基础上,将其生产和出口的、

而其当局以人类健康和安全为由禁止在其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货物通知总协

定。在1984年缔约国大会上,各缔约国将根据实施这一通知程序的经验,

审议是否有必要为研究同国内禁销品有联系的总协议有关问题和处理这些问

题而采取适当的行动。

资本货物的出口信贷

全体缔约国:

1.意识到发展中国家在适用资本货物官方出口信贷条款时可能遇到进

口增长是否符合它们贸易和发展需要的问题;

2.因此,建议各缔约国,同官方出口信贷事务有关的国际协议成员国,

在复审和修改它们各种国际承诺时,应特别注意包括特殊条款和条件在内的

有关贷款规定,以便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扩大符合它们的贸易和发展需要的资

本货物进口;和

3.请求总协定总干事和有关缔约国协商,并向第三十九届缔约国大会

报告。

纺织品和服装

全体缔约国决定:

1.优先研究:

(1)纺织品和服装在世界贸易中的重要性,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贸易前

景的重要性;

(2)有关现行纺织品和服装的约束和限制,主要是多种纤维协议,对参

加纺织品贸易国家经济活动和前景的影响;

(3)根据总协定规定逐步取消现行纺织品及服装,主要是在多种纤维协

议下,实行的约束和限制,或继续保持这些约束和限制,给这些国家的经济

和贸易造成的后果。

2.根据研究的结果,迅速审查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方式,

包括在纺织品领域完全实施总协定规定的可能性。

3.此项工作应在1984年缔约国大会审议前完成。

某些自然资源产品的贸易问题

全体缔约国决定:

1.下列自然资源产品的贸易问题应予审查,以期就可能的解决办法提

出建议,其中包括属于总协定职权范围内的涉及关税、非关税措施和其他影

响贸易的因素的成品和半成品形式的产品:

(1)有色金属和矿产品;

(2)林产品;

(3)鱼类和水产品。

2.为此,理事会应确定上述三项各自的范围、时间界限和程序。

汇率波动及其对贸易的影响

全体缔约国决定:

请求总干事就汇率反复无常的波动对国际贸易之影响进行研究的可能性

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常务董事进行磋商,并向理事会报告磋商结果以及将研

究报告送理事会,以便使理事会考虑对总协定的潜在影响。

双重定价和原产地规则

全体缔约国决定:

请求理事会做出安排,以便研究双重定价做法和原产地规则,和一俟有

了研究结果,研究对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采取何种行动。

服务

全体缔约国决定:

1.对每个与各类服务有关的缔约国,凡有能力者,均建议其在国内审

查此方面的问题。

2.敦促各缔约国通过国际组织,诸如总协定,交换有关此类问题的情

报。应根据尽可能一致的方式来编撰和散发此种情报。

3.在1984年缔约国大会上,复审审查的结果,并连同复审有关国际组

织提供的情报和评论,审议对此类问题采取多边行动是否适宜、可取。

附件

总协定有关发展中国家的规则和活动

全体缔约国:

1.为改进履行第四部分的复审和监督程序,兹决定:

(1)铭记发达缔约国在此方面所负有的特殊责任,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应

通过一项与各缔约国相机进行个别或集体磋商的方案,以便审查每一缔约国

是如何对第四部分作出反应的。

(2)每一此种磋商均应以某一有关缔约国或几个缔约国提供的情报和秘

书处编制的事实材料为根据。

(3)贸易和发展委员会亦应对有关第四部分的执行情况和贯彻实施其条

款方面现行程序的其他方面进行审查,并制定改进这些方面的方针。

2.敦促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审查授权条款(按其第九条规定)的作用,

以便在普惠制计划的修订和发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差别的更优惠待遇的磋商

条款的作用方面更有效地实施授权条款。

3.为促进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和有助于减少妨碍其出口的关税和非关

税壁垒,敦促各缔约国采取如下行动:

(1)进一步改善对最不发达国家有特殊出口利益的产品的普惠制和最惠

国待遇,旨在最大限度地使此类产品免税进入市场。

(2)接到请求时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对最不发达国家有特殊出口利益的

产品实行较为灵活的原产地规则要求。

(3)取消或减少影响对最不发达国家有特殊出口利益的产品的非关税措

施。

(4)促进最不发达国家参与多边贸易谈判协议或协定。

(5)加强总协议秘书处针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要求而提供的技术性协

助设备。

(6)通过国际贸易中心和其他主动行动,如鼓励在进口国内设立进口促

进机构来加强贸易促进活动。

(7)在进一步努力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前提下,更加重视对事关最不发达

国家的政策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4.决定通过以下途径充实总协定的技术合作计划,旨在推协发展中国

家更加有效地参与总协定贸易体制。

(1)满足与日俱增的有关举办讨论会和其他技术性活动的要求。

(2)允许更多的人参加总协定商业讨论讲习班和在培训计划中列入西班

牙语的正式课程。

(3)与执行此计划相关,缔约国分别提供适当捐款。

5.敦促各缔约国分别向国际贸易中心提供新的自愿捐款或其他形式的

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