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性质及职责

  第二章 机关及其附属单位

  第三章 博彩咨询委员会

  第四章 人员

  第五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四月五日

  澳门地区博彩活动之监察及协调一向以来受下列法规规范:十一月二十六日第45/83/M号法令、二月九日第9/85/M号法令、一月十九日第3/85/M号法令、六月二十五日第55/85/M号法令及六月十五日第116/85号批示。

  虽然公认上述规定之公布有助于提高博彩之监察及协调活动之效率,但目前认为有需要促进在制定博彩政策时担任总指导工作之实体与执行这些政策并监督其实施之组织单位及其附属单位之间建立更深化之技术及手段方面之互动关系。

  为此目的,有必要使博彩监察机构配备一更有效之架构,并设立一博彩咨询委员会以取代如今取消之博彩协调委员会。该博彩咨询委员会从属监察机构本身,具有对与监察机构履行所获赋予之职责有关之主要事务发表意见之概括职能,以及具有对跟进博彩领域内各被特许人活动之程序进行分析之专门职能。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法律性质及职责

  第一条 (名称、性质及目的)

  本法令设立之博彩监察暨协调司(葡文缩写为DICJ),为对总督在博彩领域内行使职能时提供辅助及协助之司级部门,以及协调执行上级所订定之博彩政策。

  第二条 (职责)

  博彩监察暨协调司之职责为:

  a) 协调执行上级所订定之博彩政策;

  b) 监督及监察本地区之博彩活动;

  c) 保障行政当局与各被特许人之关系及被特许人与公众之关系正常发展,并尽量符合本地区利益;

  d) 系统分析及比较分析博彩活动,并对该种活动之各方面进行监督;

  e) 研究被特许活动及有关被特许企业之指数系统之实施及发展。

  第二章 机关及其附属单位

  第三条 (组织结构)

  一、博彩监察暨协调司由一名司长领导,而司长由一名副司长辅助。

  二、为履行本身职责,博彩监察暨协调司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a) 博彩监察厅;*

  b) 研究暨审计厅;*

  c) 行政暨财政处。*

  三、(已废止) **

  * 已更改 - 请查阅:法令第12/91/M号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9/93/M号法令

  第四条 (司长之权限)

  一、司长有权限:

  a) 领导、策划、协调及监察博彩监察暨协调司之活动;

  b) 对适用于博彩监察暨协调司之法律、规章及指令等予以遵守,并使之被遵守;

  c) 根据有关规范性法规及上级订定之指示,对所有属其权限内之事项作出决定,以及对获授权解决之事项作出决定;

  d) 知会所有须由上级审议之事项并提出意见;

  e) 依法对博彩监察暨协调司架构之人员之委任提出建议,并对其人员之分配作出决定,以及对上述人员采取其有权限作出之纪律行动;

  f) 为提高博彩监察暨协调司工作之效率及协调性发出必要及适当之命令及工作指示,并对政府常驻代表、本地区官方董事及在被特许企业内工作之政府代表提供辅助;

  g) 促进对政府常驻代表之工作提供适当辅助。

  二、上款所指之权限得授予副司长或厅长。

  第五条 (副司长之权限)

  副司长有权限:

  a) 辅助司长;

  b) 当司长出缺、不在及因故不能视事时代替司长;

  c) 行使由司长授予或转授予之权限及获其委托之职能。

  第六条 (博彩监察厅)

  一、博彩监察厅葡文简称为D.I.J.职责如下:

  a) 对在赌场内各博彩大厅和其它批给或获准经营博彩的地点的到场率与博彩的运作执行经常性稽查工作;

  b) 对经营彩票和获准互相博彩的运作以及管制赛马和赛狗规则的遵守进行稽查;

  c) 管制目的为查核根据批给合约或倘施行的税务法规定而需缴税的收入的工作;

  d) 对各类博彩方式的章程提出修改建议,或对专营公司提交的修改建议作出报告;

  e) 对各类博彩方式所使用的设备或工具进行特征分析和运作上的稽查,并按照其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建议批准或拒绝或撤消批准;

  f) 维护专营公司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按现行法例及一般而言按本地区的利益而为;

  g) 维护有关各类博彩方式的进行及经营的法例、合约及管理章程的遵守;

  h) 管制按法律或合约之规定成为本地区现有或将有之物业而用于博彩的资财;

  i) 预防及扑灭在获准经营或其它相关地点进行与幸运博彩、彩票和互相博彩有关的非法活动;

  j) 稽查及扑灭在批准以外的地点任何幸运博彩的经营及进行,以及未经获准之任何方式的彩票或互相博彩的举办以及在街道上进行任何形式涉及金钱来往或以协议具同等价值的对象的博彩活动。

  二、博彩监察厅包括下列从属单位:

  a) 幸运博彩监察处,行使上款a)项及c)至h)项所指幸运博彩之权限;

  b) 互相博彩暨彩票监察处,行使上款b)至h)项所指幸运博彩之权限;

  c) 对外活动处,行使上款i)项及j)项所指之权限。

  三、一款i)及j)项所指之权限系在不妨碍法律对该等事项赋予警察机构的职责情况下行使。

  * 已更改 - 请查阅:法令第12/91/M号

  第七条 (研究暨审计厅)

  一、研究暨审计厅(葡文缩写为DEA),尤其有权限:

  a) 实施及发展被特许活动及有关被特许企业之指数系统;

  b) 作出有关博彩活动发展之预测并对其偏差进行分析;

  c) 制作并保存管理资料,而该等资料能构成关于被特许企业最重要活动之数据库;

  d) 了解可能有助于博彩监察暨协调司履行其职责之其它国家及地区之博彩活动;

  e) 对各种形式之博彩规章之修改进行研究及提出建议,或对被特许人提出之有关建议作出知会;

  f) 为完善所使用之监察系统进行研究;

  g) 设立、保存及发展博彩监察暨协调司活动所需信息常规;

  h) 编制在其职责范围内所命令作出之研究及意见书;

  i) 跟进被特许企业之活动,尤其是被特许活动、合同回报之履行以及其经济及财政状况之发展;

  j) 跟进被特许人与行政当局所定合同之履行;

  l) 如对从其它途径获得之资料作出证明而必须以被特许人之会计资料作依据时,则对该等会计资料作系统审查;

  m) 以计算机对被特许人使用之常规程序进行审计。

  二、研究暨审计厅包括下列从属单位:*

  a) 研究处,行使上款a)至h)项所指的权限;*

  b) 审计处,行使上款i)至m)项所指的权限。*

  * 已更改 - 请查阅:法令第12/91/M号

  第八条 (行政暨财政处)

  一、行政暨财政处的职责:

  a) 确保接待和文书来往的工作,组织总档案及维持其运作;

  b) 确保有关人员管理的活动,并组织有个人档案及保持其最新资料以及有关行为;

  c) 确保与公物、供应品及财政之管理有关之业务,以及与资财及服务取得的有关文书;

  d) 编写年度预算的建议及注视其执行;

  e) 编制帐目;

  f) 维护设施、设备及通讯网的保养和安全;

  g) 确保车队的管理和保养;

  h) 确保博彩咨询委员会运作上所需的行政辅助;

  i) 确保由上级指定对博彩监察暨协调司其它部门的行政辅助。

  二、行政暨财政处包括下列从属单位:

  a) 行政科,行使上款a)、b)、h)及i)项所指的权限;

  b) 会计暨公物科,行使上款c)至g)项所指的权限。

  第三章 博彩咨询委员会

  第九条 * - **

  (博彩咨询委员会之组成)

  设立博彩咨询委员会,其主席由被授予执行有关博彩事宜职能之政务司担任,并包括下列成员:

  1. 在经营幸运博彩、彩票、互相博彩及其它同类活动之被特许企业内之所有政府常驻代表;

  2. 在上项所指之被特许企业及其占多数出资额之公司内所有本地区之官方董事及政府之特别代表;

  3. 获公认在博彩事宜方面具才干之实体,而总督适时邀请其参与每次会议。

  * 已更改 - 请查阅:法令第52/88/M号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9/93/M号法令

  第十条 *

  (博彩咨询委员会之权限)

  一、博彩咨询委员会应总督、主席或其任何成员之提议,有权就任何关于博彩监察暨协调司履行职责之事项发表意见。

  二、在上款所定之概括权限范围内,博彩咨询委员会尤其有权限:

  a) 确保提供与跟进博彩特许合同执行有关之所有资料;

  b) 对博彩业各被特许人活动之跟进方式之统一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c) 对监督及监察被特许人活动时所采用程序之适当性进行系统及长期分析,并在适宜时建议修改之;

  d) 定期对博彩业法例之适当性进行分析,并在必要时建议修改之;

  e) 就所有向委员会提出之事宜发表意见,并作出认为对博彩事宜适合之建议及提议。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9/93/M号法令

  第十一条 *

  (博彩咨询委员会之运作)

  博彩咨询委员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平常会议,而应主席之召集举行特别会议。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9/93/M号法令

  第十二条 (政府常驻代表之权限)

  在经营幸运博彩、互相博彩及彩票之被特许企业内之政府常驻代表有权限:

  a) 跟进被特许企业之管理及一般运作;

  b) 对被特许人呈交之修改特许合同之建议作出审议及提出意见;

  c) 根据所处理事项之性质,参与被特许企业之公司机关之会议;

  d) 根据所接获之上级指示,参与特许合同之谈判或再谈判,又或参与修改合同条款之程序;

  e) 将修改特许合同条款之建议呈交博彩咨询委员会审议,并对该建议适当说明理由;

  f) 参与博彩咨询委员会之会议,并根据拟讨论事项之性质建议主席召开特别会议。

  第四章 人员

  第十三条 (结构及编制)

  一、博彩监察暨协调司之人员分为下列各组别:

  a) 领导及主管人员;

  b) 技术人员;

  c) 助理技术人员;

  d) 监察人员;

  e) 行政人员;

  f) 助理服务人员。

  二、博彩监察暨协调司之人员编制载于本法规附表,此附表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人员制度)

  一、博彩监察暨协调司之人员制度载于一般法。

  二、监察职程内职位之晋升系透过委任为之,但助理督察除外。

  三、助理督察根据定期委任制度任用,从监察职程之人员中选任;根据一般法之规定,任期为一年,得以同等期间相继续期。

  四、被委任于博彩监察暨协调司担任领导职务之法院司法官或检察院司法官得随时根据适用之法例选择其原职程之报酬制度。*

  * 已更改 - 请查阅:法令第40/97/M号

  第十五条 (办公时间)

  博彩监察暨协调司之工作制度由一般法规定,而在监察处任职之技术人员及监察人员则需提供持续不断之工作;稽查人员之轮值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如为夜间工作,则两班间之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上一班工作时间之两倍。

  第十六条 (特别之权利及义务)

  一、博彩监察暨协调司之人员必须遵守职业上之保密,不得泄漏与其工作有关之秘密事宜,尤其是与特许合同之履行有关之秘密,否则可能受最高为撤职之处分,且不妨碍或有之刑事程序。

  二、在监察处提供服务之行使监察职能之人员具有以下特别权利及义务:

  a) 使用式样由训令核准之认别卡;

  b) 在工作地点对违反法律及规章之应处以监禁刑罚之现行犯予以拘留,并立即将之送交最近之警察当局,同时附上有关实况笔录;

  c) 对所有在法律指定之博彩场地外经营或进行博彩之现行犯予以拘留,并按b项后一部分之规定进行处理;

  d) 对所有在博彩场地或与其有关之场地从事暴利活动之现行犯予以拘留,并按b项后一部分之规定进行处理;

  e) 随便进入娱乐场所以及公众进场时一般须收费、交钱或收入场票之场所;

  f) 必要时请求警方协助。

  三、上款b项、c项及d项所指之实况笔录,依法在法庭值得信任。

  第五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十七条 (取消)

  一、一月十九日第3/85/M号法令赋予博彩合同监察部门(ICJ)之权限及职责,以及十一月二十六日第45/83/M号法令赋予博彩协调委员会之权限及职责,均转赋予博彩监察暨协调司。

  二、为一切效力,凡在法律、规章及合同之规定中提及之博彩合同监察部门及博彩协调委员会,均理解为博彩监察暨协调司。

  第十八条 (人员之转入)

  一、属已取消之博彩合同监察部门之编制人员,根据其名单及下列方式转入作为本法规附件之编制内,该名单由总督透过批示核准而无需其它手续,但须经行政法院注录并公布于《政府公报》:

  a) 研究暨监督处处长转为研究处处长;

  b) 监察人员视乎是否符合有关法定要件而以确定委任或临时委任方式转入所处之职级,但助理督察除外;

  c) 其余人员转入其所处之相同职务、职程、职级及职阶。

  二、属已取消之博彩合同监察部门之编制外人员,在博彩监察暨协调司内仍保持其职务上之法律状况。

  三、为一切法律效力,第一款所指人员原提供之服务时间,计入在转入后之职务、职程及职级之服务时间。

  第十九条 (负担)

  执行本法令引致之负担,由分配予已取消之博彩合同监察部门本经济年度之拨款及财政司为此目的所调动之任何其它拨款支付。

  第二十条 (政府常驻代表及官方董事)

  一、经营博彩之被特许企业之政府常驻代表,以及在该等企业或其出资公司之本地区官方董事及政府特别代表,均受第十六条第一款所指之保密义务约束。

  二、政府常驻代表有权使用式样由训令核准之认别卡。

  第二十一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所有违反本法规规定之法例,尤其是十一月二十六日第45/83/M号法令,一月十九日第3/85/M号法令,二月九日第9/85/M号法令,六月十五日第116/85号批示及六月二十九日第55/85/M号法令。

  第二十二条 (开始生效)

  本法令自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开始生效。

  附表

  博彩监察暨协调司人员编制*

  人员组别 职系 职位及职称 职缺

  领导及指导 司长 1

  副司长 1

  司长助理 1

  厅长 2

  厅长助理 2

  处长 6

  办事处主任 a) 1

  科长 2

  高级技术员 9 高级技术员 4

  技述员 8 技术员 3

  专业技术员 7 督察 159

  行政员 5 行政文员 10

  缮录打字员a) 3

  工人及助理员 1 助理员a) 1

  附注:

  a)倘职位出缺时取消该职位。

  * 已更改 - 请查阅:法令第12/91/M号

  注记:

  (1) 四月五日第28/88/M号法令第三条第三款及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已被六月二十一日第29/93/M号法令第二条明示废止。

  (2) 根据九月十五日第40/97/M号法令独一条之规定,已在四月五日第28/88/M号法令第十四条内增加第四款。

  (3) 四月五日第28/88/M号法令第三条第二款a项、b项及c项、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及第八条已被二月十一日第12/91/M号法令修改。

  (4) 博彩监察暨协调司现行人员编制系经二月十一日第12/91/M号法令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