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分院:
你院4月11日行字1103号请示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或其他罪犯)改判有期徒刑,其刑期计算应从改判之日起计算。希遵照执行。
公布日期:1970-01-01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70-01-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西南分院:
你院4月11日行字1103号请示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或其他罪犯)改判有期徒刑,其刑期计算应从改判之日起计算。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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