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1.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所使用的主要术语,供给一套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使从事商业的人们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

2.合同双方,对于他们国家相互间不同的贸易习惯,往往不了解。这些存在着的不同的解释,时常导致国际贸易上的纠纷,引起当事人间的误会、争议和诉讼,也浪费了双方的时间和金钱。为了消弥这种纠纷最重要的因素,国际商会在一九三六年公布了一套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定名为《一九三六年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INCOTERMS 1936)。现时,为使它的内容更吻合于大多数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业人员所通用的习惯起见,原来的解释,已有加以修订的必要。

3.买卖双方所遇到的主要困难有三:(1)解释合同应该用何国的法律,不能确定;(2)了解情况不够;(3)解释上存在着差别。以上这些困难,在援用本《通则》后,可以大为减少。

修订的原则

4.国际商会贸易术语委员会,在拟定这套通则时,依照下列原则进行:

a)这些通则的目的,在以最清楚、最准确的方法,来规定当事人的责任。

b)为了达到普遍适用的目的,这些通则以现时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惯例为基础,并以《一九三六年版通则》作为修订的起点,以使已熟知该《通则》的国际贸易商人,可以无困难地改用《一九五三年版通则》。

有人建议,《通则》的内容,应对现时通行的惯例加以改进。对此建议,国际商会贸易术语委员会有两个相反的意见。第一,商人们经长时期的实践认为方便的东西,总比理论上的改进为好。第二,我们主要的要求,在使一套具有国际性的通则,能被广泛地同意和采用,如果达到这个目的,则已是一大成就。在此基础上,今后可逐步改进。

c)现时国际贸易的习惯中,虽尚存在着某些较大的差别,但下列原则已经确定:凡合同价格是以本《通则》为基础的,则卖方的责任是最小限度的,如双方有意加大责任,可在合同内自行具体规定。在此场合,对于涉及C·I·F合同中保险问题的(A.5)条款,应该特别注意。

特定行业或港口的惯例规定

5.对某些问题,事实上不可能作出确切不移的规定。因此,对这些问题,本通则任由有关行业或港口所通行的习惯来加以决定。援用惯例,虽无法完全避免,但本通则已尽力使其适用于最小限度。

个别合同中的特殊约定

6.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订定的特殊约定,其效力超越本通则的任何规定。

7.买卖双方得采用《一九五三年版通则》作为合同的基础而依照有关行业的、或当时的、或个别的需要,另行增添或变动。比如,买方如要C·I·F合同的供货人,除投保一般的海洋运输险外,再保战争险,可以说明“《一九五三年版通则》加保战争险”,使卖方能在此基础上报价。

C·I·F和C.&F.合同的变形

8.商人们在所订合同中,使用C.&F.或C·I·F术语的变形时,如在C.&F.或C·I·F之后,另加“办理报关手续完纳进口税”或其他类似词句,应极端审慎。因在C.&F.或C·I·F后随意增字,甚至只增一个字母,有时会发生意想不到的结果,使合同的性质可能改变,并可能使法院根本否定合同的C.&F.或C·I·F性质。因此,为妥善起见,买卖双方应将所拟说明的双方的责任和费用负担,在合同内明确订明。

《通则》和运输合同

9.商人们在合同中采用本通则时,应清楚地认识到本通则的规定,仅涉及买卖双方间的关系,而绝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任何一方与承运人在运输合同内所规定的关系。

提单的定义

10.本通则所称“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已装船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同时作为货物已装上船的证据。

11.提单所规定的运费,得预先支付,或在目的地支付。在前面的情况下,提单一般应于付清运费后取得。

商人们愿意援用本解释通则的,应在合同内规定,该合同采用《一九五三年版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

工厂交货

Ex Works(制造厂交货、农场交货、仓库交货等)(Ex Factory,Ex Mill,Ex Plantation,

Ex Warehouse,etc.)

A.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下,或在该类货物通常交货地点,使其得以装上买方所准备的运输工具。

3.自费供给货物的必要包装,使买方得以受领货物。

4.给予买方以适当的通知,说明货物在何时可以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

5.负担因将货物移交买方控制而必要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了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的需要)。

6.负退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至货物依照合同规定时间,置于买方控制下为止,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7.根据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使获得由交货地国家和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关于货物出口、进口或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买方所需的任何证件。

B.买方责任:

1.在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下时,受领货物,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2.自货物移置于买方控制下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3.负担一切出口应付的捐税。

4.买方对受领货物或选择交货地点,如曾保留一定时间,而未能在该期间内给与卖方有关的指示者,应自该项期间终了时起,负担额外发生的费用及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5.负担因领取A.7条款所述证件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产地证明书、出口许可证及领事签证等费用在内。

铁路交货——火车上交货

FOR—FOT(铁路交货——指明起运地点)(Free on Rail……named departure point)(火车上交货——指明起运地点)(Free on Truck……named departure point)

A.卖方责任: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如货物可装一整车(货车或敞车),或有足够重量使可获得整车装运折扣者,卖方应及时定妥适当类型及面积的车皮(货车或敞车),必要时备置油布,在指定日期或指定期间内,自负费用,履行装车。所有定车及装车手续,应按照出发站的规章办理。

3.如货物不足装一整车(货车或敞车),或其重量不足获取整车装运折扣,卖方应在指定日期或指定期间内,将货物送交出发站铁路局保管。如铁路运费,已包括该项收货服务者,亦得将货物交与铁路局所供给的车辆。但起运站规章如必须卖方自行将货物装上火车者(货车或敞车),则不在此例。

起运地如有几个车站,除买方保留指定启运站者外,卖方得自行选择任何一个最符合其目的地的车站,但以该站通常承接至买方指定目的地的货运者为限。

4.除下述B.5条款规定的情况外,卖方应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风险,至已装货的车皮移交铁路局保管,或依A.3条款规定,货物已交由铁路局保管时为止。

5.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行业习惯,如对该项货物的运送无须包装者,则不在此限。

6.负担一切因装车或将货物送交铁路局保管的必要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了核对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的需要)。

7.无迟延地通知买方,货物已装车或已移交铁路局保管。

8.如有惯例,应自费供给买方通常的运输单证。

9.根据买方要求,及由买方负担费用,提供产地证明书(参阅B.6条款)。

10.根据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使获得发货地国家和/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而为买方所需的出口、进口或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的证件。

B.买方责任:

1.及时给与卖方必要的发货指示。

2.在卖方将货物送交铁路局保管时起,受领货物,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3.在已装货的车皮(货车或敞车)移交铁路局保管时起,或在A.3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自货物送交铁路局保管时起,负担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如曾租用油布,包括此项租费)。

4.负担因货物出口而征收的一切税捐。

5.买方对给与卖方发货指示或选择装货地点,如曾保留一定期间,而未能在该期间内给与指示者,应自该期间终了时起,负担额外发生的费用及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6.支付因领取A.9及A.10条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产地证明书及领事签证费用在内。

船边交货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

A.卖方责任: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于规定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买方所指定的装货码头,按照该港惯常办法履行船边交货,并无迟延地通知买方,已在船边交货。

3.根据买方请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给与一切协助,使获得出口许可证,或政府所签发有关货物出口的其他证件。

4.除下述B.3及B.4条款规定外,负担货物至指定装运港船边交货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上述费用,包括因办理船边交货手续而发生的费用。

5.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行业习惯,如对运送该项货物无须包装者,不在此限。

6.负担一切因办理船边交货而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了核对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的需要)。

7.自费提供通常的清洁单据,证明已履行在指定轮船的船边交货。

8.根据买方请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参阅B.5条款),提供产地证明书。

9.根据买方请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给与一切协助,使获得装运地国家或出产地国家所签发,买方所需A.8条款所指凭证以外的有关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或在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的任何单证(提单及领事签证单据除外)。

B.买方责任:

1.及时将船名、装货泊位及船边交货日期通知卖方。

2.自卖方按照合同规定日期或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船边有效地交货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3.如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及时抵达,或未能装载上述货物,或在规定日期前截止载货,应负担一切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以及自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下起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4.买方如不及时指定船只,或对受领货物或选择装运港,如曾保留一定期间,而未能及时给与卖方详尽指示者,应自原订交货期间终了时起,负担一切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及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5.支付因领取上述A.3、A.8、A.9条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费用。

船上交货①

注:① 即离岸价。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A.卖方责任: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在约定装运港,依照该港惯行的办法,并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无迟延地通知买方,货物已装船。

3.自负费用及风险,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政府所签发的有关货物出口的其他证件。

4.除下述B.3及B.4条款规定的情形外,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风险,至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超过船舷时为止,该项费用,包括任何出口所需的捐税、费用及其他因办理装船手续而需负担的支出。

5.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如行业习惯,对该项货物的运送无须包装者,不在此限。

6.负担一切因交货而需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了核对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需要)。

7.自费提供通常清洁单据,证明已履行在指定轮船的船边交货。

8.根据买方请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参阅B.6条款),提供产地证明书。

9.根据买方请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和风险,给与一切协助,使获得装船提单及前条规定以外的装运地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买方所需有关货物出口、进口或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的任何单证。

B.买方责任:

1.自费租赁船只或预定所需舱位,并将有关船只的名称装船泊位及装货日期,通知卖方。

2.自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3.如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内到达,或未能装载上述货物,或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终了前截止装货,买方应负担一切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并自规定期限终了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为限。

4.买方如不及时指定船只,或如对受领货物或选择装运港,曾保留一定期间而未能在该期间内给与卖方详尽的指示者,应自原订交货期限终了时起,负担一切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及货物的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5.在A.9条未规定的情况下,支付因领取提单而负担的一切费用。

6.支付因领取A.8及A.9条款所指单征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产地证明书及领事签证费用在内。

成本加运费

C&F(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A.卖方责任: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按照通常条件及惯常航线,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项货物之用海船(非帆船),装运至约定目的港,并负担运费及定期班轮公司在装运港船时所收取的卸货港的任何卸船费用。

3.自负费用及风险,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政府所签发有关货物出口的其他证件。

4.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内,自费将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如日期及期限未经规定,则在合理期限内为之。货物装船后,卖方应无迟延地通知买方。

5.除下述B.4条款规定情况外,卖方应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至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超过船舷时为止。

6.自负费用,及时提供买方载明至约定目的港的可流通的清洁提单及货物发票。该项提单,须载明合同规定的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限内,并具有背书或其他方式,以便按照买方或买方同意的代表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上项提单,应为全套的“已装船”或“已装运”提单,如系“备运”提单,则须由船公司在提单上批注货物业已装船,该项批注的日期,应在规定装船期内。如提单内容涉及租船契约,卖方并应提供该契约副本一份。①

注:①所谓清洁提单,指提单上并未明确批注货物或包装有何缺点,而下列性质的批注,并不使它成为不清洁提单:a)批句意义并未明白表示货物或包装有不满意情况,如仅称“旧箱”“旧桶”等;b)批句意义在于注明承运人对于由货物本性或包装所引起的损害不负责任;c)批句表示承运人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或专门性的规格,均无所知。

7.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行业习惯,对于该项货物的运送,如无须包装者,不在此限。

8.负担一切因装船而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了核对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需要)。

9.负担货物的一切捐税,至货物装船时为止。该项捐税包括因出口而须支付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及因办理装船手续而须支付的费用。

10.根据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参阅B.5条款),提供产地证明书及领事发票。

11.根据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使获得装货地国家及/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买方所需前条所指单证以外的,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或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的任何单证。

B.买方责任:

1.受领卖方提供的符合合同规定的各项单证,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2.在约定目的港受领货物,负担除运费外到目的港为止的,货物在运送中所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驳运费和码头捐在内的一切卸船费用;但该项卸船费用,如已包括在运费内,或在支付运费时,已由船公司收讫者,不在此限。②

注:②如货物系照“成本加运费并卸到岸上”出售,则卸货费用,包括驳运费及码头捐在内,应由卖方负责。

3.自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超过船舷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4.买方对货物装运期或目的港的选择,如曾保留一定期限而未能及时给与指示者,应自原订装船期限终了时起,负担一切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及货物的风险;但以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5.支付因领取产地证明及领事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6.支付因领取上述A.11条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7.支付在进口时或由于进口需要支付的各种关税和其他捐税。

8.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任何许可证或类似性质的证件。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①

注:①即到岸价。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Cost,Insurance,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A.卖方责任: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按照通常条件及惯驶的航线,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用通常类型可供运输合同货物之用的海船(非帆船),装运至约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及定期班轮公司在装运港卸时所可能收取的卸货港的一切卸船费用。

3.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政府签发的有关货物出口的其他证件。

4.自费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如日期及期限未经规定,则在合理期限内为之。货物装船后,卖方应无迟延地通知买方。

5.自费向卓著信誉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投保有关货物运送中的海洋运输险,并取得可以转让的保险单。该项保险,应投保平安险,保险额包括“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另加百分之十,如属可能,并应采用合同内的币制。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保险范围不包括特定行业或买方个别所需的特种险。买卖双方,对盗窃、渗漏、破碎、切破、发汗、与他货相接触,及其他特定行业的特种险,应予考虑,并约定是否需要加保。

因买方要求,卖方在可能情况下,应代为办妥用合同内币制投保战争险。费用由买方负担。

6.除下述B.4条款规定的情况外,负担货物的风险,至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超过船舷时为止。

7.自负费用,及时提供买方载明至约定目的港的可流通的清洁提单,货物发票,及保险单;如保险单在提供单证时不能及时取得,应另提供保险人所出具的保险凭证,载明保险单内的主要条款,并将有关权利移转于凭证持有人,与持有保险单者无异。

提单应载明合同规定的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并具有背书或其他方式,以便按照买方或买方同意的代表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上述提单,应为全套的“已装船”或“已装运”提单,如系“备运”提单,应由轮船公司在提单上批注货物业已装船,该项批注的日期应在规定装船期内。提单内容如涉及租船契约者,卖方并应提供该契约副本一份。②

注:②所谓清洁提单,指提单上并未明确批注货物包装有何缺点。但下列性质的批注,并不使它成为不清洁提单:a)批句意义并未明白表示货物或包装有不满意情况。如仅称“旧箱”或“旧桶”等;b)批句意义在于说明承运人对于由货物本性或包装所引起的损害不负责任;c)批句表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或专门性的规格,均无所知。

8.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行业习惯,如对该项货物的运送,无须包装者,不在此限。

9.负担一切因装货而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核对品质、丈量、过磅、点数之需)。

10.负担货物的一切捐税,至货物装船时为止。上述捐税包括因出口而须支付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及因办理装船手续而须支付的费用。

11.根据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参阅B.5条款),提供产地证明书及领事发票。

12.根据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使获得装运地国家和/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买方所需,前条所指单证以外的,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的任何证件。

B.买方责任:

1.受领卖方所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各项单证,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2.在约定目的港受领货物,负担除运费及海洋运输保险费以外的、到达目的港为止的、货物在海运途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捐在内的一切卸船费用。但上述各项费用,如已包括在运费内,或在支付运费时,已由船公司收讫者不在此限。

如需投保战争险,费应由买方负担(参阅A.5条款)。①

注:①如货物系照“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并卸到岸上”价出售,则卸货费用,包括驳运费及码头捐在内,应由卖方负担。

3.自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超过船舷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4.买方对货物装运期或目的港的选择,如曾保留一定期限,而未能及时给与有关指示,应自原订装运期限终了时起,负担一切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和货物的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5.支付因领取产地证明书及领事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6.支付因领取上述A.12条款所批单证而发生的费用。

7.支付在进口时或由于进口需要支付的各种关税或其他捐税。

8.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任何许可证或类似性质的证件。

运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

(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内地②运输为限)

注:②包括使用公路、铁路及内河航道的一切国内及国际贸易。(Inlanf Transport only)

A.卖方责任: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自费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内,发货至目的地的交货地点。如交货地点未经约定或习惯上未曾肯定者,卖方得在目的地选择最适合要求的地点,作为交货地点。

3.除下述B.3条款规定情况外,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直至依照合同所规定时间,将货物交与第一个承运人保管为止。

4.卖方在将货物送交第一个承运人保管后,应无迟延地通知买方。

5.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如行业习惯,对于该项货物的运送,无须包装者,不在此限。

6.负担一切因装货或将货物送交第一个承运人保管而支出的任何检查费用(如为了核对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需要)。

7.如有惯例,应自费供给买方通常的运输单证。

8.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政府所签发有关货物出口的其他证件,并支付在发货地国家所应负担的任何捐税,包括各种出口税款,以及为了装货而必须履行的手续的各项费用。

9.根据买方要求,并由其负担费用(参阅B.4条款),向买方提供产地证明书及领事发票。

10.根据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使获得装货地国家和/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买方所需,前条所指单证以外的,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的任何证件。

B.买方责任:

1.按照合同规定,在目的地的交货地点,受领货物,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并自货物到达交货地点时起,负担一切费用。

2.自货物按照A.3条款的规定,送交第一个承运人保管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3.买方对发送货物,或目的地的选择,如曾保留的一定期限,而未能及时给与有关指示,应自该期限终了时起,负担一切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及货物的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4.支付因领取上述A.9及A.10条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产地证明书及领事签证费用。

5.在进口时或由于进口需要支付的各种关税和其他捐税。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A.卖方责任: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在目的港通常卸货地点,将船上货物置于买方的有效控制下,使得应用适合卸载该项货物之用的工具,将货物卸岸。

3.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直至货物按照A.2条款规定,有效地交由买方控制为止。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4.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行业习惯,如对该项货物的运送,无须包装者,不在此限。

5.负担因按照A.2条款的规定,将货物交由买方控制而须支出的任何检查费用(如为核对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的需要)。

6.自费无迟延地通知买方,关于指定船只预计到达日期,并及时提供买方提取货物所需的提单或提货单,或其他单证。

7.根据买方要求,并由其负担费用(参阅B.3条款),提供产地证明书及领事发票。

8.根据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使获得装运地国家和/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买方所需,前条所指单证以外的,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的任何证件。

B.买方责任:

1.在货物已按照A.2条款,置于买方控制下时,立即受领,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2.自货物按照A.2条款置于买方控制下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3.负担因领取A.7及A.8条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4.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卸载及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许可证,或其他类似单证。

5.负担关税及验关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因货物的卸载及进口所应支付的一切捐税。

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①……(指定港口)

(Ex Quay duty paid……namedport)

注:①“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由买方负担。”现所使用的“目的的港码头交货”合同共有两种:其一,即上述由卖方完纳进口税:“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的码头交货;另一种,则进口税由买方负担的“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由买方负担”。在后一合同,A.3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则由买方承担。交易双方在使用上述术语时,应写明全文,如“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或“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由买方负担”,否则,上述A.3条款义务由谁承担就难以确定。

A.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港口,将货物在码头置于买方的控制下。

3.自负风险及费用,提供进口许可证,负担任何进口捐税,包括海关验关费用,及因货物进口并交付买方而须支付的任何其他捐税或费用。

4.根据货物的性质并为了便于在码头交货,自费按惯常办法整理货物并提供包装。

5.负担因按照A.2条款规定,将货物交由买方控制而须支出的任何检查费用(如为核对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的需要)。

6.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直至货物有效地交由买方控制时为止。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7.自费提供买方提取货物及自码头出运货物所需的提货单或其他单证。

B.买方责任:

1.在货物已按A.2条款规定,置于买方控制下时,应立即受领,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2.自货物按照A.2条款规定有效地置于买方控制下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风险;但以该项产品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一九八○年补充本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ree Carrier……(named point)

A.卖方责任: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单证。

2.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地点,按特别约定的或该指定地点习惯使用的方式,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掌管下。如未指定地点,且当时有数处地点可供使用,则卖方可在交货地选用对其最适合的地点。

3.自负风险及费用,以取得由于输出该货物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

4.除下述B.5款所规定的情况外,支付因出口所需的捐税和费用。

5.除下述B.5款所规定的情况外,承担货物的有关一切费用支出,直至按照上述A.2款的规定完成交货为止。

6.除下述B.5款所规定的情况外,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直至按照A.2款完成交货为止。

7.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如行业惯例对运送该项货物不需包装者,不在此限。

8.支付因交货而需要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所需费用)。

9.无迟延地用电讯方式通知买方货物业已交付。

10.如发生下述B.5款的情况时,应立即用电讯方式通知买方。

11.如习惯需要,自费提供给买方根据上述A.2款规定交付货物的通常单证或其他单证。

12.向买方提供正规格式的商业发票,以符合进口地当局的现行规定,并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条件下,根据其请求,提供产地证明书。

13.根据买方请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以取得前述A.12款规定之外的由装运地及/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的买方为在目的地进口该批货物(或经由第三国过境)所必需的任何单证。

B.买方责任:

1.自费订立从指定地点运输货物的合同,并给卖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和交付货物时间的适当通知。

2.自货物已按照前述A.2款规定办理交货之时起,负担货的有关一切费用。但前述A.4款所规定者除外。

3.支付合同规定的价款。

4.自货物已按照前述A.2款规定交货完毕之时起,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5.在约定的时间内,由于买方没有指定人或所指定的承运人未能将货物置于其掌管下,则买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并自规定交货期限终了时起,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6.负担为取得前述A.13款所需单证发生的一切费用开支和手续费,包括领事证件以及产地证明书的费用。

运费付至(目的地)Feright

}Paid to (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Caeeiage

A.卖方责任: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单证。

2.自费订立将货物按通常的路线和习惯的方式运往在目的地的双方约定地点的运输合同。如无约定或无惯例可援,则卖方可选择在目的地对其最适合的地点。

3.除下述B.3款所规定的情况外,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直至将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给第一承运人保管时为止。

4.无迟延地用电讯方式通知买方货物业已置于第一承运人的保管之下。

5.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如行业惯例对运送该项货物不需包装者,不在此限。

6.支付因装货或将货物置于第一承运人保管下而需要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所需费用)

7.如惯例需要,应自费提供给买方通常的运输单证。

8.自负风险及费用,以取得由于输出该货物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政府证件,并支付在发运国有关货物的捐税,包括任何出口税以及为了装货需要办理的手续的费用。

9.向买方提供正规格式的商业发票,以符合进口地当局的现行规定;并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条件下,根据其请求提供产地证明书。

10.根据买方请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以取得前款规定之外的由装运地及/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的买方为在目的地进口该批货物(或经由第三国过境)所必需的任何单证。

B.买方责任:

1.在目的地双方约定的地点受领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承担除运费以外的在货物运往目的地的运送途中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支出以及卸货费用;除非各该项费用已包括在运费中或在支付运费时已由承运人收取。

2.自货物按照A.3款规定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保管之时起,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3.如曾保留交货期限及/或保留选定目的地的权利而又未能及时发出指示,则应负担自规定的期限终了时起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4.负担为取得前述A.10款所需单证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领事证件以及产地说明书的费用。

5.支付在进口时或由于进口需要支付的各种关税及其他捐税。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Freight or Caee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A.卖方责任:1.供应符合买卖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的单证。

2.自费订立将货物按通常的路线和习惯的方式,运往在目的地的双方约定地点的运输合同,如无约定或无惯例可援,则卖方可选择在目的地对其最适合的地点。

3.除下述B.3款所规定的情况外,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直至将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给第一承运人保管为止。

4.无迟延地用电讯方式通知买方货物业已置于第一承运人的保管之下。

5.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如行业惯例对运送该项货物不需包装者,不在此限。

6.支付因装货或将货物置于第一承运人保管下而需要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所需费用)。

7.如习惯需要,自费提供买方通常的运输单证。

8.自负风险及费用,以取得由于输出该货物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政府证件,并支付在发运国有关货物的捐税,包括任何出口税以及为了装货需要办理的手续的费用。

9.向买方提供正规格式的商业发票,以符合进口地当局的现行规定,并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条件下,根据其请求提供产地证明书。

10.根据买方请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以取得前款规定之外的由装运地及/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的买方为在目的地进口该批货物(或经由第三国过境)所必需的任何单证。

11.自费办理合同中约定的运输保险,按此条款,买方或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任何人将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取赔偿。提供给买方保险单或其他办妥保险的凭证。保险应向卓著信誉的当事人办理。如对保险条款无明示协议,则卖方应考虑贸易惯例、商品性质以及引起风险的其他情况等因素,以确定合适的条款。在后者情况下,卖方应将投保范围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考虑在按B.2款规定由其承担货物风险之前进行加保。

保险额应包含合同规定的价格加百分之十,如属可能,并应采用合同中的币制,如买方有需要,并在有可能取得的情况下卖方应按合同中的币制投保战争险,其费用应由买方负担①。

注:①应当注意,本术语A.11有关保险规定不同于C.1.F术语的A.5款。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法令不同,致使国际贸易中的各种价格术语缺乏统一的解释。针对这种情况,国际上有些学术或商业团体曾试图对一些价格术语作出统一的解释,以供从事国际贸易者参考使用,国际商会所制定的《解释通则》就是其中的一种。目前,它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很广,影响也较大,我国的外贸业务工作者,对这些价格术语的含义及内容,须有充分的了解。

B.买方责任:

1.在目的地双方约定的地点受领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承担除运费和运费保险费以外的在货物运往目的地的运送途中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支出以及卸装费用;除非各该项费用已包括在运费中或在支付运费时已由承运人收取。

2.自货物按照A.3款规定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保管之时起,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3.如曾保留交货期限及/或保留选定目的地的权利而又未能及时发出的指示,则应担自规定的期限终了时起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4.负担为取得前述A.10款所需单证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开支和手续费,包括领事证件以及产地证明书的费用。

5.支付进口时或由于进口需要支付的各种关税及其他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