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三十一日

鉴于近数年来本地区之发展及将来之展望,有加强增加及处理统计性数据应用于统计上的搜集处理、比较及分析之需要,尤其在国际贸易方面为然。

如此,为了继续实施本地区之统计活动政策及建立能使澳门统计部门在现今及将来成为独立中央单位之条件,现乃适当之时机采用一个对外贸易货物往来之编码及解释分类表,使其为各类不同之使用者所接受。

鉴于有需要一个为国际性所接受且其使用能加强本地区之经济团体对内及对外地位之统一货物分类表,而协调制度已被大部份作为澳门主要贸易伙伴之国家及地区所采用。

基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

澳门护理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通过)

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简称澳门协调制度(N、C、E、M、/S、H、)将以训令核准。

第二条 (适用)

本地区所有之公共活动及私人活动部门在进行对外贸易活动时,须强制使用《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

第三条 (修订)

本法令于实施一年后修订之。

第四条 (执行)

本法令由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通过。

着颁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