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能

  第三章 计量器具与检定

  第四章 计量器具配备和计量管理制度

  第五章 计量人员

  第六章 费用

  第七章 奖惩

  第八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机械(农机、仪表、汽车)厅(局、委、公司)、国防科工办,本委各有关司、局,各研究院、所,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推动机械工业计量工作的开展,现颁发《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计量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件: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械工业的计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机械工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工作是机械工业科研、生产和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计量法律、法规;实施计量监督管理;贯彻法定计量单位;建立机械工业专用计量标准和量值传递系统,保证量值准确可靠。

  第三条 机械工业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业务上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科学技术司为机械工业计量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机械工业计量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宣传贯彻国家的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制订机械工业计量工作的实施办法,对机械工业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提出机械工业计量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划、计划。统一组织、协调本委系统的计量工作。

  3.贯彻执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建立机械工业专用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发布本委专用计量器具检定规程。

  4.组织机械工业计量器具新产品的鉴定定型,开展计量定级、升级和计量认证工作。

  5.组织国内外计量技术的交流和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评审计量科技成果。

  第五条 国家机械委各行业局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计量管理机构或配备计量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协调本行业的计量工作。承担委下达的计量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应设置计量管理机构或配备计量管理人员,统一监督管理本地区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本地区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编制本地区机械工业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开展本地区机械工业的量值传递,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定级、升级,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七条 委标准化研究所是机械工业计量技术工作的归口单位,其主要任务是:

  1.组织编制机械工业计量工作的规划、计划,提出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2.组织开展计量技术的研究、机械工业专用量值传递和制、修订机械工业专用计量器具检定规程。

  3.组织计量技术经验的交流和计量人员的培训工作。

  4.组织机械工业计量协作,提供计量信息,开展计划技术咨询。

  5.承担委下达的其它计量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计量技术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1.开展本地区机械工业量值传递、精密测试和计量器具检定修理工作。

  2.组织本地区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计量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组织经验交流和开展技术培训。

  3.组织本地区机械工业的计量协作,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计量工作,处理计量纠纷。

  4.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九条 机械工业各专业技术归口研究所,应根据需要承担本行业的计量技术归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建立本行业专用最高计量标准,编制量值传递系统和专用计量器具检定规程,开展量值传递、精密测试和量仪检修。

  2.组织开展计量技术攻关,推广先进技术,开展技术培训。

  3.承担本行业计量器具新产品的鉴定定型和有关计量科研成果的技术鉴定。

  4.建立计量技术机构,统一管理全所的计量工作。

  第十条 机械工业各企业应设置在厂长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的计量机构,统一管理本企业的计量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计量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本企业实施计量监督管理。

  2.制订计量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编制本企业计量器具目录,统一管理本企业的计量器具。

  3.建立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精密测试和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工作。贯彻法定计量单位。保证量值准确可靠。

  4.参与新产品鉴定定型、产品升等创优和科研成果的技术鉴定。研究和应用先进计量测试技术,不断充实完善计量测试手段,组织解决生产、科研中的计量测试问题。

  5.组织计量人员的培训、参加计量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计量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6、负责处理与企业有关的计量纠纷。

  第十一条 各设计、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应根据需要,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置计量机构,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十二条 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机构应配合上级有关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计量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三章 计量器具与检定

  第十三条 机械工业有关单位按计划根据科研、生产和行业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最高计量标准,并经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和本委同意后,开展量值传递。

  第十四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必须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按相应的产品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与销售。

  第十五条 未经鉴定定型和批试鉴定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不准投入批量生产。单件生产按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送交相应的国家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检定。

  第十七条 开展计量检定的单位必须建立、具备相应的计量标准、配套设施和环境条件,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和检定规程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对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工作应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要不断提高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和合格率,以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四章 计量器具配备和计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以满足工艺控制、质量检测、能源消耗、经营管理和科研所需的检测需要。

  第二十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机构,应根据计量标准器和精密仪器的使用、维护以及其他计量工作的需要,按有关工艺设计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机构应参照以下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各类计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1.计量管理办法。

  2.计量器具采购、入库、流转、降级、报废核准制度。

  3.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4.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5.计量实验室工作制度。

  6.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

  7.计量原始数据、统计报表、证书标志的管理制度。

  8.计量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使用制度。

  9.计量人员培训、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章 计量人员

  第二十二条 计量人员应包括计量管理、计量检测和计量器具维修人员。各类计量人员应保持工作相对稳定。

  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人员应按科研、生产和管理的需要配备。对企业,一般应占职工总数的1~1.5%;生产计量器具、精密机械和仪器仪表的企业,可占职工总数的2~3%。各企业的计量技术人员一般应占计量人员总数的15%以上。

  第二十三条 对各单位新配备计量人员的要求:计量部门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工人应在高中或技校毕业的人员中选用。

  第二十四条 计量人员要熟悉并认真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制度,了解有关科研和生产情况,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计量检定、测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未经考核合格的上述人员,不得出具计量检定书,不得填发测试报告。

  第二十六条 计量人员有权制止和拒绝使用不合格、超过检定周期或无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对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提供伪造数据的人员,应予以抵制或揭发,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控告。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计量人员,应享受本单位相应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的同等待遇。

  对长期在有碍健康条件下工作的计量人员,应根据需要发给劳保用品或采取相应的保健措施。

  第六章 费用

  第二十八条 开展计量工作所需的费用应纳入正常渠道开支。企业、事业单位购置、更新计量器具所需经费应由各单位列入计划解决;开展行业性计量工作所需经费,由所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安排解决。

  第二十九条 上级计量部门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不收费,被检查单位应积极提供条件。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协作检定、测试和修理计量器具,应合理收费。企业、事业单位对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收费,有权抵制或拒付。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条 本委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表彰或物质鼓励;对工作失误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计量人员因维护计量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遭到打击报复,有关部门对肇事者要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机械工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计量管理办法。

  本委兵器工业的计量工作按国防科技系统的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除一九八○年七月二十五日颁发的《第一机械工业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