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农牧渔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我们研究同意,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案,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农牧渔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农牧渔业部备案。

  附:

农牧渔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农牧渔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执行。现结合我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农牧渔业部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一)职务工资。行政管理人员按所担任的行政管理职务确定职务工资,专业技术人员按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职务工资。职务工资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

  1.农牧渔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农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2.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3.农牧渔业部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按照干部任免机关批准的职级,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二)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农牧渔业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人,原则上按照国家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农牧渔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工人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三、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各单位要根据经批准下达的人员编制和各类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以及各个职务的职责范围、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另行下达),对现有人员进行清理和调整,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

  (二)各类人员套改新工资标准和实行职务(岗位)工资的办法,按照《改革方案》、《若干规定》和《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其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四)根据国发〔1983〕74号文件规定,享受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科技人员,按浮动以前的原工资额套改新工资标准。套改新工资标准后,再按新工资标准的级差,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五)本方案适用于农牧渔业部直属各院、站、所、场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农业、农牧)厅(局)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所属农牧渔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农牧渔业部备案。

  (六)水产事业单位船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另定。

  这次工资改革,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一次较大的改革,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纪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决不能各行其是。凡是违背政策规定的,要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工作,以保证工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农牧渔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农业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一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注:

  1.本表也适用于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

  2.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

农牧渔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

  附表二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注:

  1.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标准,适用于直接从事农牧渔科研、技术推广、良种繁育等技术工作,并实行学徒制的农业、农机、畜牧、水产养殖等工人。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适用于实行熟练期制度的勤杂、清洁和传达门卫等工人。

  2.技术工人,学徒期满后考核合格的,转正时执行十级52元的工资标准,定级时执行九级58元的工资标准。技工学校毕业生,也按此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3.普通工人,熟练期满后,第一年执行八级46元的工资标准,第二年定级执行七级52元的工资标准。

  4.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岗位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指基础工资加岗位工资之和)的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