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85)沪司公管发字第47号“关于继母子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可以终止的请示报告”收悉。经与有关单位研究,同意你处的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婚姻法、继承法中关于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同生身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在继父或继母与其抚养教育过的继子女的亲属关系没有解除(如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因离婚而解除婚姻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的亲属关系也随之解除)的情况下,中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不宜为此类协议书办理公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