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区市场和摊档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照执行。

  这个《规定》是加强市容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公安、司法、城建、交通、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关于加强市区市场和摊档管理的规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取缔违法活动,确保开放、改革的顺利进行,特规定如下:

  一、凡在本市(含郊区、黄埔区、天河区、芳村区、黄埔经济开发区)从事工业、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屋修缮业等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和从业人员进行经营。

  对在职干部、职工和在学学生,一律不发营业执照。

  二、严禁无证经营、乱摆乱卖。无证经营,一律取缔,视其情况,分别给以教育制止、没收商品或罚款的处理。

  三、设在马路两旁的商店、肉菜市场,只能在店内、市场内经营,不得在马路及人行道上摆设点档。违者,处以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并责令其拆除点档。

  四、外地企业单位来本市开店设点经营,必须持原地发给的营业执照及其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后,方得经营。

  外地来本市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持原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发给的营业执照,经本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临时经营许可证,并按指定地点经营,不准在马路和人行道上设摊摆档、开设加工场或住宿。

  农民和外地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业户来本市出售农副产品和三类日用工业品,可直接进入经市政府批准开设的农副产品和工业品市场出售,或到货栈、贸易中心进行交易。一律不准在马路和人行道摆卖。菜农、菜贩可以在各区临时指定的摆卖点出售。违者,按本规定第二条处理。

  五、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对要占用道路和人行道的工商业户,暂停发占用道路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今后新开设的个体工商业户,要着重引导其向室内、内街、新居民区、边缘区发展。

  六、对已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要进行有重点、有步骤的清理和整顿。凡设在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商店门口或两侧的摊档,要限期迁移或撤销。开设在马路及人行道上的摊档,严重影响市容、交通、卫生的,也要分期分批清理,迁移到指定的地点继续经营。

  个体工商业户不得重领、多领营业执照,凡重领、多领的,限期于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并交回重领、多领的营业执照。对逾期不报的,一经查出,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重领、多领的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业户不得私招滥雇从业人员。不得雇用在职的国营企业干部和职工,凡参加经营的从业人员及雇请的学徒、帮工(包括临时帮工),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及批准。

  所有集体和个体工商业户不得转借、出卖、出租营业执照及档位,不得涂改、伪造营业执照,不得偷漏税收,不得从事投机倒把及其他违法活动。违者,按国家税法和工商管理法规处理。

  七、要遵守和执行政府对市场物价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的从业人员,一律佩戴服务证章。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的固定摊档和个体工商业户出售的商品,一律要明码标价。凡以国家牌价进货的商品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全市统一销售价格的商品,一律按照国家零售牌价或统一规定的价格出售;向批发部门(包括国营商店、货栈、贸易中心、批发市场)进货的商品,按批发部门规定的零售价格或进销差率定价出售;如批发部门无具体规定的,要参照国营商店经营同类商品的批零差率或毛利率定价出售,不得任意抬高价格。严格执行“短一罚十”的规定,凡短秤骗人的,除补回短秤的斤两外,还按其短秤的价值处以十倍的罚款。

  坚决取缔投机违法活动。严禁就地转手倒卖、哄抬价格、掺杂、掺水、以假充真的欺骗行为,严禁生产或销售冒牌商品、假货和违禁物品。

  八、在市区范围内设立的集市市场(包括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旧物市场及各类专业市场),都必须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各街道及其他机关单位,不得自行开办市场。目前各区凡未按市人民政府穗府[1982]100号文件的精神而设立的市场,一律限于八六年三月一日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才视为合法。对未经市政府批准,又影响市容、交通、卫生的市场,要进行清理或拆除。

  九、加强粮油市场管理。允许农民及有证商贩从农村贩运国家政策允许进入市场的计划外粮油到城区农贸市场或店铺出售,但不得进行以粮换油、以油换粮的高价套购居民口粮的活动;也不得接受外地单位及个人的委托进行这些活动。属于地区之间进行粮油调剂交换的,由市粮食管理部门有计划地进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插手。大宗的粮食、油料运出本市,须经市粮食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由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扣处理。

  十、对持有营业执照的集体、个体工商业户及在集市市场内摆卖商品的个体工商业户,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制止对其乱收费、乱罚款。有关的管理部门对他们征收的管理费,必须按省或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征收;凡未经省或市政府批准,擅自征收的管理费均属于乱收费,应予以取销,各业户及摆卖者可以拒付。对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依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现行政策及管理规定进行,不得乱扣乱罚。有关管理人员在征收管理费或对违法违章活动进行处理时,一律要佩戴明显的标志或持有执法人员的证件。冻结、没收商品或罚款,一律要统一使用省、市主管机关统一制定的罚款,没收收据和冻结财物收据。工商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的营业执照,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其他管理机关无权扣留、收缴营业执照。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各主管机关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凡围哄、闹事或殴打执勤人员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