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NSFC)与香港研究资助局(以下简称RGC)关于联合科研基金的协议,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联合科研资助基金资助的优先资助领域确定为:信息科学、生物科学、新材料科学、海洋与环境科学、中医中药研究、管理科学。双方同意,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双方的共识,可对优先资助领域进行调整。

  第三条 联合科研资助基金将采用相互匹配资助的原则。考虑内地资助经费不含人员工资开支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双方资助基金按照1(NSFC):2(RGC)匹配资助。联合科研资助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最长为三年,主要用于资助较大型并可持续的项目。

  第四条 根据协议,各方资助的经费原则上限用于当地。NSFC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是:研究经费(含试剂和材料购置费,计算等科研业务费),香港合作者来内地的接待费用,内地人员赴香港的往返旅费以及其他NSFC认可的开支。

  RGC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是:香港研究人员聘请研究支援人员、购买器材,一般支出包括购买消耗品,研究人员往返内地的旅费和住宿费用,内地合作者来香港的接待费用及适当的生活津贴和香港研究人员参与国际会议的费用。

  第五条 申请资格 内地研究人员申请联合科研资助基金的条件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条件相同,内地申请者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内地申请者不可同时申请两项联合科研资助基金项目;香港研究人员申请联合科研资助基金的条件与申请香港研究资助局研究用途辅助金的条件相同。本基金允许内地和香港的人员跨单位、跨学科之间的联合申请。内地和香港以外地区的科技人员可以作为内地或香港一方项目组成员申请联合科研资助基金。

  第六条 申请程序 NSFC和RGC每年于11月份各自发布关于申请下一年度联合科研资助基金的通告。

  内地申请者须首先与香港合作者认真研讨合作研究计划,在此基础上,于每年1月15日前将“申请简表”报送至NSFC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申请简表”经初评通过并与RGC协调之后,NSFC将于每年3月15日之前通知获得初评通过的申请人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香港研究资助局联合科研资助基金项目申请书”(同时提交与香港研究人员共同签署的书面合作协议,以及香港研究人员给RGC的申请书影印件作为附件)。内地申请人需将“申请书”一式6份(包括附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NSFC港澳台办公室。书面合作协议应包括:合作研究课题和所要达到的研究目标、申请者和合作方的主要参加者、合作研究的计划和进度、合作研究方式及合作研究成果共享的内容。NSFC港澳台办公室在对受理项目统一登记编号后,将项目分别送委内相关科学部进行评审。

  双方的“申请简表”和“申请书”各自印制。申请人也可以从网站下载使用。

  第七条 审批程序 NSFC和RGC各自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同行专家评审。

  对港澳台办公室转来的申请,NSFC各学科按重点项目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之后,由科学部写出综合评审意见并列出择优资助顺序。

  每年秋季由NSFC和RGC组成联合评审委员会对双方所提交的项目进行最终评审。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和资助强度。双方确定资助项目除科学因素外,还要充分考虑双方优势互补的程度。联合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固定人选和人数,将根据当年申请项目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和项目多少由双方届时协商确定。内地参加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NSFC内部人员和外部专家两部分组成,委外专家根据项目情况由科学部商国际合作局提出。每年的评审结果将于当年11月底正式对外公布。

  第八条 获得联合科研资助基金支持的内地和香港研究人员必须按规定在其发表的论文、专著、刊物或其他应该作出标注的地方以中英文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香港研究资助局联合科研基金资助”,其他成果和专利亦按成果共享原则处理。

  第九条 NSFC和RGC分别给予联合科研资助基金项目承担者以应有的权利并要求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同时,按照各自规定对资助项目进行管理。内地研究人员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由项目承担者一式两份报相关科学部,其中一份由科学部转NSFC港澳办公室存。对项目的具体评审、管理和结题验收,以相关科学部为主。

  第十条 联合科研资助基金项目在NSFC内部按专项基金由国际合作局归口管理,此类项目不列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查重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NSFC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