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调动单位 (含集体,下同)和个人的积极性,加强劳动安全工作,促进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以及与工业企业劳动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劳动安全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劳动安全的领导和管理,对劳动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给予奖励:

  (一)认真贯彻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健全并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实现上级下达的劳动安全目标考核指标,伤亡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

  (三)及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排除事故隐患,预防或避免事故发生,保护了国家、集体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四)推广应用先进生产技术和工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控制和治理职业危害取得成绩。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给予奖励:

  (一)严格贯彻执行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全面实现上级下达的劳动安全目标考核指标;

  (二)在劳动保护管理、安全技术、尘毒危害防治中有发明、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排除事故隐患或在事故抢救中做出贡献;

  (四)劳动安全监察、管理和监督人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政清廉,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成绩。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劳动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称号;事迹突出、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由市 (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推荐,省劳动厅考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授予劳动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对省人民政府授予劳动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的成员,企业可发给不超过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二分之一的一次性奖金。奖金在本企业奖惩基金或新增效益工资中开支,免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个人,企业职工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所在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个人,也可由劳动部门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制定。

  第九条 在同一考核年度内,因劳动安全工作先进受两级以上人民政府 (含地区行政公署)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金按标准最高的计发,不得重复发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