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沪司公管发字(1991)第47号《关于已形成抚养关系的嫡母与庶女之间能否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嫡母与庶子女为姻亲关系,我国法律没有嫡母与庶子女视为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所以不应将郑如文与单梅英之间的关系视为继母女关系。郑如文与单梅英之间共同生活多年的抚养关系是事实关系;相互间因抚养事实形成的权利义务,一般不宜协商解除,故公证处不应为郑如文与单梅英办理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的公证。
公布日期:1992-02-12施行日期:1992-02-1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2]司公函02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2-12
施行日期 1992-02-12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正文
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沪司公管发字(1991)第47号《关于已形成抚养关系的嫡母与庶女之间能否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嫡母与庶子女为姻亲关系,我国法律没有嫡母与庶子女视为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所以不应将郑如文与单梅英之间的关系视为继母女关系。郑如文与单梅英之间共同生活多年的抚养关系是事实关系;相互间因抚养事实形成的权利义务,一般不宜协商解除,故公证处不应为郑如文与单梅英办理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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