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机械工业厅(局):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机械委员会以劳人锅〔1988〕3号文所公布的锅炉制造许可证已经到期,有关厂家需办理换证手续。现将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程序

  1.整个换证程序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进行。

  2.换证的企业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领取《锅炉制造许可证更换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一),由企业认真填写一式六份,于1992年1月31日前报省级劳动部门。

  3.由省级劳动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机电部门对申请单位联合进行换证审查或抽查工作。抽查范围包括:

  (1)申请在D级以内升级的原D级厂家。

  (2)监检发现问题较多,管理比较混乱的厂家。

  (3)认为有必要抽查的其它厂家。

  审查工作完毕后,由省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机电部门分别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于1992年4月15日以前将《申请书》报送劳动部。

  4.劳动部会同机电部对省级同意的厂家进行审查或抽查。抽查范围包括:

  (1)申请升C级的厂家。

  (2)各级别换证厂家。

  (3)具有特殊情况的厂家。

  5.整个换证审查、发证工作将于1992年底结束。

  二、换证原则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受理换证申请,且不得继续从事锅炉生产:

  (1)1988年以来锅炉产值占全厂产值比例小于10%的厂家。

  (2)平均年产锅炉不足5台或20蒸吨的厂家。

  (3)由于种种原因,现已失去锅炉生产的必要条件的厂家。

  (4)产品质量低劣、管理混乱的厂家。

  属本条(1)、(2)的厂家在恢复正常生产后,可重新提出换证申请。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受理许可证升级申请:

  (1)省级劳动部门和机电部门从总体布局考虑认为没有升级必要的厂家。

  (2)1988年以来无相应申请级别产品试制的厂家。

  (3)申请升为C级,但试制产品压力不高于1.6MPa的厂家。

  (4)1988年以来虽试制生产过相应级别的产品,但本厂无条件制造该级别产品主要承压部件(如:汽包、集箱、各种受热面管子)的厂家。

  (5)1988年以来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厂家。

  三、换证审查内容

  1.对《申请书》的填写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对锅炉厂几年来的生产、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审查。

  2.按《锅炉制造许可证换证审查要点》(见附件二)的规定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填写在《C、D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换证审查表》(见附件三)上。

  3.结合厂家情况,依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有关锅炉技术标准,可具体增加一些抽查内容。

  四、其它

  1.已取得A、B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不在此次换证范围。

  2.A、B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申请,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