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国家体委系统行政监察案件立案规范化,根据监察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监察案件立案,是行政监察机关认为确有违反政纪事实发生,并且依据行政法规需要追究政纪责任,决定作为行政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立案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审查有关材料和进一步查证,确认违反政纪事实和性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违纪人的责任。

  通过及时、正确的立案,使行政监察活动依法揭露违纪、证实违纪、制止违纪的破坏性,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工作秩序;也可以防止无根据地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保障无违反政纪的人不受行政追究。

  第四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有:

  (一)群众检举和控告,包括被害人的控告,知情人的检举、揭发,以及其他人的报案、报告等。

  任何人发现违反政纪事实的人,有权利和义务向监察机关提出检举和控告。

  检举、控告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检举、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检举入、控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检举、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检举、控告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检举控告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应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检举人、控告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在立案前初查和立案后调查期间,均应为他们保密。

  (二)违纪人自动向单位或监察机关交待自己的违反政纪事实。违纪人自动交待,是其认错悔过的一种表现,应该受到欢迎,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三)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直接发现的违纪情况和线索。

  第五条 立案的原则和条件;

  (一)立案的原则:立案前必须经过初查,认为具有可查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政纪的规定,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当立案,属于一般性缺点错误和违纪行为,按照规定不需给予政纪处分的,不予立案,可通过批评教育方式解决。

  对于不立案的,要制发《不立案通知书》,把不立案的原日通知检举人、控告人。如果检举人、控告人不服,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议;经复议证明“不予立案”的决定正确,检举人、控告人再次提出复议申请时,不再受理。

  (二)立案的条件: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初查情况与检举内容必须一致。全部一致。部分一致,重要内容一致,均应视为一致;经过初查,其问题性质虽与原检举人、控告人所认定的性质不符,但又引伸出新性质的违反政纪事实,亦应视为一致。

  2、必须有违反政纪事实存在。包括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违纪,或者着手预备的违纪,均视为有违纪事实存在。

  3、必须具备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条件。凡违反政纪的事实中,有一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均属“具备条件”。

  第六条 对需要立案查处的违反政纪案件,应填写《立案报告表》。《立案报告表》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案件名称;

  (二)呈报单位;

  (三)承办人;

  (四)案件来源;

  (五)检举单位(人);

  (六)立案对象(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七)呈报单位意见(年月日和主管领导签名);

  (八)组织决定(年月日和主管领导签名);

  (九)案件摘要。

  《立案报告表》由监察局监察处、直属单位监察处专(兼)职监察员填写。

  第七条 属于监察局立案的案件,监察局局长应主持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属于直属单位立案的案件,该单位监察处处长或主管行政监察工作的行政领导应主持召开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听取监察处处长或办案人依据《立案报告表》内容的情况介绍,并进行充分讨论,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即应作出立案决定;如认为证据不充分或主要情节不清的,应暂缓决定立案,待补充证据、情节后。再召开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第八条 立案的批准权限:

  (一)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正、副司(局)级的行政工作人员,由监察局报主管监察工作的委领导批准后立案,同时报监察部备案。

  (二)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处级直属单位领导,体委机关处级及其以下行政工作人员,由监察局直接立案,并报告主管监察工作的委领导,重大案件报监察部备案。

  (三)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直属单位的处(科)级及其以下行政工作人员,由各直属单位监察处或专(兼)职监察员报本单位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立案,并报监察局备案。

  (四)对违反政纪单位的立案,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1、直属单位的科、处违反政纪的案件,由有关直属单位监察处或专(兼)职监察员报请本单位主管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立案。

  2、司、局级单位及体委机关处级单位违反政纪的案件,由监察局报请主管监察工作的委领导批准后立案。

  3、监察局对于属于下级立案范围的案件,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立案。

  第九条 匿名的检举和控告,一般不予受理,但可作为监察部门了解违纪情况的线索,确需受理和立案的,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在办理行政监察案件中,经查实属于诬告的,均由监察局报告委领导,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监察部驻国家体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